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炭黑2.25万吨及燃料油1.12万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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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炭黑2.25万吨及燃料油1.12万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4〕16号

河南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LRAR0X)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年产炭黑2.*吨及燃料油1.*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元),以废纺织品、废橡胶、废塑料、氢氧化钙、氢氧化钠、尿素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以天然气、热解不凝气燃烧供热,采用原料输送、烘干、撕碎、微负压低温无氧热解、炭黑分选、燃料油回收等工艺,租赁商 (略) 现有厂房(改建 (略) 、 (略) 、 (略) 、炭 (略) 、 (略) 等),建设50t/d无氧热解生产线3条(年处置废纺织品、废橡胶4.*吨,年产炭黑2.*吨、燃料油1.*吨)以及与其相配套的 (略) 、办公生活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不凝气水封置换废水、油水分离含油废水全部喷入熔盐 (略) 理,裂解油气间接冷却水、 (略) 理后的脱硫脱硝废水循环使用,均不外排;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或 (略) 理的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要求后会同循环冷却置换废水排入宁陵县第 (略) 理厂 (略) 理。

2、废气 通过严格限制使用产生二噁英的原材料,采取微负压低温无氧热解、热解不凝气/储油罐废气/危废间废气封闭管道收集+燃烧供热、生产车间封闭作业、危险废物密闭贮存、熔盐炉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袋式除尘+SCR脱硝+急冷+双碱脱硫+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25米排气筒排放、烘干/撕碎和炭黑分选与包装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二*苯、非*烷总烃、二噁英排放不得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表7排放限值和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排放建议值,硫化氢、氨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 (略) 布局、优选低噪设备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消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3类、4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尘、碳渣回用于热解生产;废包装材料、除尘废布袋、脱硫石膏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交由相关生产厂家资源化利用;氢氧化钠废包装材料、沾油废物、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热解炉/储油罐/水封罐等内壁清理废油泥、隔油池油泥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 (略) 置或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地下水与土壤 主要是物 (略) 、危废暂存间物料(石油烃)泄漏通过垂直下渗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潜在影响。 (略) (略) 理后, (略) 域土壤、地下水的环境影响较小。

6、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032t/a、氨氮≤0.003t/a,二氧化硫≤3.96t/a、氮氧化物≤1.776t/a、非*烷总烃≤1.736t/a。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落实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4年10月25日



信息来源:http://**__bmxxgk/ssthjjnlfj/jczwgk5465/sthjly/hzxk2/jsxmhjyxpjwjsp/content_*

宁环审〔2024〕16号

河南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LRAR0X)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年产炭黑2.*吨及燃料油1.*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7.*元),以废纺织品、废橡胶、废塑料、氢氧化钙、氢氧化钠、尿素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以天然气、热解不凝气燃烧供热,采用原料输送、烘干、撕碎、微负压低温无氧热解、炭黑分选、燃料油回收等工艺,租赁商 (略) 现有厂房(改建 (略) 、 (略) 、 (略) 、炭 (略) 、 (略) 等),建设50t/d无氧热解生产线3条(年处置废纺织品、废橡胶4.*吨,年产炭黑2.*吨、燃料油1.*吨)以及与其相配套的 (略) 、办公生活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不凝气水封置换废水、油水分离含油废水全部喷入熔盐 (略) 理,裂解油气间接冷却水、 (略) 理后的脱硫脱硝废水循环使用,均不外排;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或 (略) 理的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要求后会同循环冷却置换废水排入宁陵县第 (略) 理厂 (略) 理。

2、废气 通过严格限制使用产生二噁英的原材料,采取微负压低温无氧热解、热解不凝气/储油罐废气/危废间废气封闭管道收集+燃烧供热、生产车间封闭作业、危险废物密闭贮存、熔盐炉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袋式除尘+SCR脱硝+急冷+双碱脱硫+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25米排气筒排放、烘干/撕碎和炭黑分选与包装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二*苯、非*烷总烃、二噁英排放不得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表7排放限值和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排放建议值,硫化氢、氨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 (略) 布局、优选低噪设备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消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3类、4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尘、碳渣回用于热解生产;废包装材料、除尘废布袋、脱硫石膏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交由相关生产厂家资源化利用;氢氧化钠废包装材料、沾油废物、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热解炉/储油罐/水封罐等内壁清理废油泥、隔油池油泥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 (略) 置或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地下水与土壤 主要是物 (略) 、危废暂存间物料(石油烃)泄漏通过垂直下渗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潜在影响。 (略) (略) 理后, (略) 域土壤、地下水的环境影响较小。

6、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032t/a、氨氮≤0.003t/a,二氧化硫≤3.96t/a、氮氧化物≤1.776t/a、非*烷总烃≤1.736t/a。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落实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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