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宁陵县市政污泥处理工程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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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宁陵县市政污泥处理工程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4〕12号

宁陵县住房和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B*P)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略) 理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754.*元(其中环保投资217.*元), (略) 集中 (略) 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以成型生物质为热解辅料,以液化天然气为点火燃料,采用原料接收、污泥干化、热解气化、热解可燃气燃烧余热回用污泥干化等工艺建设一条城 (略) (略) 置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泥干化热解车间、原辅料储存车间、污泥堆棚、渣库、综合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拟建规 (略) 理污泥60吨(按含水率80%折算)。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施工期车辆机械冲洗废水、建(构)筑物养护废水经隔油、 (略) 理后全部用作施工用水或是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凝废水、喷淋废水、生物除臭废水和 (略) 理的生活污水达到宁陵县第 (略) 理厂收水要求后排入宁陵县第 (略) 理厂 (略) 理。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 “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采取优选干化+缺氧热解气化工艺、贮存输送热解全密闭作业、热解可燃气会同负压收集的恶臭二燃室低氮燃烧+SNCR脱硝+烟气回用于污泥干燥、污泥干燥尾气旋风+布袋除尘+冷却碱洗除臭三级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30m排气筒排放、热解灰渣仓布袋除尘、停运期恶臭负压收集+生物除臭+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范、治理措施后,燃烧废气、恶臭气体排放不得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需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炉窑行业A级标准管控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场(厂) (略) 、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进出施工车辆低速禁鸣、文明施工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2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及时用于场地回填或委外资源化利用;运营期污泥热解灰渣、除尘器收尘、喷淋塔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委外综合利用;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 (略) 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7514t/a、氨氮≤0.0751t/a,二氧化硫≤0.1253t/a、氮氧化物≤0.6826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落实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4年6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略)



信息来源:http://**__bmxxgk/ssthjjnlfj/jczwgk5465/sthjly/hzxk2/jsxmhjyxpjwjsp/content_*

宁环审〔2024〕12号

宁陵县住房和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B*P)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略) 理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754.*元(其中环保投资217.*元), (略) 集中 (略) 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以成型生物质为热解辅料,以液化天然气为点火燃料,采用原料接收、污泥干化、热解气化、热解可燃气燃烧余热回用污泥干化等工艺建设一条城 (略) (略) 置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泥干化热解车间、原辅料储存车间、污泥堆棚、渣库、综合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拟建规 (略) 理污泥60吨(按含水率80%折算)。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施工期车辆机械冲洗废水、建(构)筑物养护废水经隔油、 (略) 理后全部用作施工用水或是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冷凝废水、喷淋废水、生物除臭废水和 (略) 理的生活污水达到宁陵县第 (略) 理厂收水要求后排入宁陵县第 (略) 理厂 (略) 理。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 “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采取优选干化+缺氧热解气化工艺、贮存输送热解全密闭作业、热解可燃气会同负压收集的恶臭二燃室低氮燃烧+SNCR脱硝+烟气回用于污泥干燥、污泥干燥尾气旋风+布袋除尘+冷却碱洗除臭三级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30m排气筒排放、热解灰渣仓布袋除尘、停运期恶臭负压收集+生物除臭+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范、治理措施后,燃烧废气、恶臭气体排放不得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需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炉窑行业A级标准管控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场(厂) (略) 、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进出施工车辆低速禁鸣、文明施工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2类声环 (略)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及时用于场地回填或委外资源化利用;运营期污泥热解灰渣、除尘器收尘、喷淋塔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委外综合利用;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 (略) 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7514t/a、氨氮≤0.0751t/a,二氧化硫≤0.1253t/a、氮氧化物≤0.6826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落实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 (略) 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4年6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 (略) (略) 宁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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