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许可批前公示规告〔2024〕67号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农副产品标准化厂房二期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许可批前公示规告〔2024〕67号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农副产品标准化厂房二期
各有关利害关系人:
我局已受理福建省 (略) 申请的永春县农产品集 (略) -农副产品标准化厂房(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申请事项,现将规划拟许可内容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
二、项目变更内容:二期拟建1#研发中心、2#-6#标准厂房(*类)及天桥,建筑总面积*.62㎡,计容建筑面积*.82㎡。
三、详见总平面图
本公示期限从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0日(1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 (略) 。申请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如在公示 (略) 审批事项有异议, (略) 提交书面申请的,我局将依法向申请人提供异议人的姓名、申请事项等信息。
联系人:小林
联系电话:0595- *
永春县 (略)
2024年11月27日
各有关利害关系人:
我局已受理福建省 (略) 申请的永春县农产品集 (略) -农副产品标准化厂房(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申请事项,现将规划拟许可内容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
二、项目变更内容:二期拟建1#研发中心、2#-6#标准厂房(*类)及天桥,建筑总面积*.62㎡,计容建筑面积*.82㎡。
三、详见总平面图
本公示期限从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0日(1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 (略) 。申请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如在公示 (略) 审批事项有异议, (略) 提交书面申请的,我局将依法向申请人提供异议人的姓名、申请事项等信息。
联系人:小林
联系电话:0595- *
永春县 (略)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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