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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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宁县 (略) :

你局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建 (略) 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 (略) 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占地面积*.67m2,新建破碎筛分车间、临时休息用房,均为彩钢结构,项目主要对已堆放在场址内*m3垃圾进行分拣、破碎、 (略) 理。项目总投资884.*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5.20%,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 (略) 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机械尾气。通过设置封闭围栏、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遮盖篷布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破碎筛分粉尘、装卸上料粉尘、 (略) 内运输扬尘及粉料和骨石料堆存粉尘。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 (略) 理,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装卸上料粉尘、粉料和骨石料堆存粉尘采取洒水抑尘、苫布遮盖和设置围挡等措施; (略) 内运输扬尘 (略) (略) 、道路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装卸上料粉尘、粉料和骨石料堆存粉尘、 (略) 内运输扬尘排放废气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 (略) 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场地设置旱厕,定 (略) 理。

项目运行期不产生废水。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低人为噪声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破碎机、振动筛分给料机和圆振筛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置。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分拣出的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灰和场址清理的地表杂草。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 (略) 置;分拣出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外送生活垃圾 (略) 置;除尘器收尘灰与筛分粉料一同外售综合利用;场址清理的地表杂草集中收集后作为生物质燃料原料综合利用。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 (略) 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局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局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 (略)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 (略) :

你局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建 (略) 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 (略) 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占地面积*.67m2,新建破碎筛分车间、临时休息用房,均为彩钢结构,项目主要对已堆放在场址内*m3垃圾进行分拣、破碎、 (略) 理。项目总投资884.*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5.20%,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 (略) 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机械尾气。通过设置封闭围栏、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遮盖篷布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破碎筛分粉尘、装卸上料粉尘、 (略) 内运输扬尘及粉料和骨石料堆存粉尘。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 (略) 理,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装卸上料粉尘、粉料和骨石料堆存粉尘采取洒水抑尘、苫布遮盖和设置围挡等措施; (略) 内运输扬尘 (略) (略) 、道路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装卸上料粉尘、粉料和骨石料堆存粉尘、 (略) 内运输扬尘排放废气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 (略) 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场地设置旱厕,定 (略) 理。

项目运行期不产生废水。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低人为噪声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破碎机、振动筛分给料机和圆振筛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置。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分拣出的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灰和场址清理的地表杂草。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 (略) 置;分拣出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外送生活垃圾 (略) 置;除尘器收尘灰与筛分粉料一同外售综合利用;场址清理的地表杂草集中收集后作为生物质燃料原料综合利用。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 (略) 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局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局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 (略)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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