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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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注销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1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单位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行业类别

有效期限

注销原因

1

(略)

##X

眼镜制造

2024-04-23至2029-01-22

依法关闭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09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1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单位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行业类别

有效期限

注销原因

1

(略)

##X

眼镜制造

2024-04-23至2029-01-22

依法关闭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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