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铜梁区锂电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储能产业园配套厂房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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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铜梁区锂电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储能产业园配套厂房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 (略) :

你公司《关于报 (略) 锂电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储能产业园配套厂房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 (略) (略) (略) 锂电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储能产业园配套厂房(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建管〔2024〕37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9月—2028年4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基膜、涂覆隔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530.07千克标准煤/万平方米、119.47千克标准煤/万平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0.627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5吨标准煤(当量值)、#.0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天然气、蒸汽,耗能工质为新水。其中:消耗电力#.#千瓦时,折合标准煤#.03吨(当量值)、#.20吨(等价值);消耗天然气10.#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16.70吨(当量值同等价值);消耗蒸汽109.#吨,折合标准煤#.62吨(当量值)、#.13吨(等价值);年消耗新水322.#吨,折合标准煤618.28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划 (略) 域,减少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项目能量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冷水机组、分体空调等通用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 (略) 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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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略) :

你公司《关于报 (略) 锂电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储能产业园配套厂房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 (略) (略) (略) 锂电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储能产业园配套厂房(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建管〔2024〕37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9月—2028年4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基膜、涂覆隔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530.07千克标准煤/万平方米、119.47千克标准煤/万平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0.627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5吨标准煤(当量值)、#.0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天然气、蒸汽,耗能工质为新水。其中:消耗电力#.#千瓦时,折合标准煤#.03吨(当量值)、#.20吨(等价值);消耗天然气10.#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16.70吨(当量值同等价值);消耗蒸汽109.#吨,折合标准煤#.62吨(当量值)、#.13吨(等价值);年消耗新水322.#吨,折合标准煤618.28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划 (略) 域,减少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项目能量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冷水机组、分体空调等通用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 (略) 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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