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听证告知书鄞冒告字〔2024〕第22号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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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听证告知书鄞冒告字〔2024〕第22号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宁波鄞州 (略) 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宁波鄞州 (略) 在2018年4月20日设立登记过程中,胡小蓉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联络人员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小蓉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丢失补发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胡小蓉在宁波鄞州 (略) 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联络人员的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9日

宁波鄞州 (略) 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宁波鄞州 (略) 在2018年4月20日设立登记过程中,胡小蓉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联络人员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小蓉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丢失补发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胡小蓉在宁波鄞州 (略) 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联络人员的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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