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武安铁路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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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武安铁路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4〕525号
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武安铁路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沁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沁水函字〔2024〕8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

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5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沁 (略) 、江苏省水利勘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辽宁天阳工程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沁水县行政审批 (略) 于2024年3月以沁审管审字〔2024〕37号文对《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项目编码:2403-(略)-89-01-(略)。该项目综合治理面积(略)m2,其中生态综合治理面积(略)m2,河道治理面积(略)m2,治理长度约5.1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护岸林、生态缓冲带、大地景观、绿道、架空栈道、节点铺装、停车场、驿站、景观小品、主槽防护、蓄水坝等。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三、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闸坝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3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沁河河 (略) 段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220m3/s,3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95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项目修建后不会造成上游水位壅高。

(二)沁河河道发生20年一遇洪水时,工程建成后河床冲刷深度为0.95-1.86m,一般冲刷增加值为0-0.34m。冲刷增 (略) 为嘉峰村蓄 (略) ;沁河河道发生30年一遇洪水时,工程建成后河床冲刷深度为1.12-2.02m,一般冲刷增加值为0.01-0.18m。冲刷增 (略) 为嘉峰村蓄 (略) ,由于闸坝上游设置有10m长的钢筋混凝土铺盖,铺盖采用50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底板,坝基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坝底板下游侧设1:4的陡坡、消力池、海漫, (略) 抗冲能力较强,水流冲刷影响较小。

(三)建闸后平行于岸坡的冲刷深度增大,最大为1.73m。蓄水闸影响范围内主槽防护均采用片石砼重力式挡墙,基础埋深为0.65m,并 (略) (略) 石笼护脚,长4m,厚500mm,结合格宾石笼允许不冲流速为6m/s,本次计算建闸后流速均小于6m/s,不会对主槽防护冲刷产生影响。桩号Z52+452.8-Z53+348.4段河道左岸为架空绿道,底部钻孔灌注桩基础直径1000mm,桩长15m,不会受冲刷影响。

(四)蓄水闸修建 (略) 对两岸浸没影响较小。

(五)工程修建后,影响范 (略) 、闸墩高程均能满足设计防洪标准。

(六)非汛期施工时,施工围堰占据部分过水断面,造成上游一定范围内水位壅高,非汛期发生164m3/s洪水时,蓄水闸上游最大壅水高度为0.36m,壅水长度2km。从计算结果看施工围堰对河道行洪影响范围不大。

六、沁河枯水期为每年10月至次年5月,河道内工程施工应避开汛期施工(汛期为7、8、9月份)。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应编制闸坝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沁水县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12 月 09 日
晋水审批决〔2024〕525号
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武安铁路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沁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沁水函字〔2024〕8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

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5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沁 (略) 、江苏省水利勘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辽宁天阳工程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沁水县行政审批 (略) 于2024年3月以沁审管审字〔2024〕37号文对《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项目编码:2403-(略)-89-01-(略)。该项目综合治理面积(略)m2,其中生态综合治理面积(略)m2,河道治理面积(略)m2,治理长度约5.1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护岸林、生态缓冲带、大地景观、绿道、架空栈道、节点铺装、停车场、驿站、景观小品、主槽防护、蓄水坝等。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沁河流域沁水县沁河殷庄— (略) 桥段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三、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闸坝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3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沁河河 (略) 段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220m3/s,3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95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项目修建后不会造成上游水位壅高。

(二)沁河河道发生20年一遇洪水时,工程建成后河床冲刷深度为0.95-1.86m,一般冲刷增加值为0-0.34m。冲刷增 (略) 为嘉峰村蓄 (略) ;沁河河道发生30年一遇洪水时,工程建成后河床冲刷深度为1.12-2.02m,一般冲刷增加值为0.01-0.18m。冲刷增 (略) 为嘉峰村蓄 (略) ,由于闸坝上游设置有10m长的钢筋混凝土铺盖,铺盖采用50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底板,坝基采用C30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坝底板下游侧设1:4的陡坡、消力池、海漫, (略) 抗冲能力较强,水流冲刷影响较小。

(三)建闸后平行于岸坡的冲刷深度增大,最大为1.73m。蓄水闸影响范围内主槽防护均采用片石砼重力式挡墙,基础埋深为0.65m,并 (略) (略) 石笼护脚,长4m,厚500mm,结合格宾石笼允许不冲流速为6m/s,本次计算建闸后流速均小于6m/s,不会对主槽防护冲刷产生影响。桩号Z52+452.8-Z53+348.4段河道左岸为架空绿道,底部钻孔灌注桩基础直径1000mm,桩长15m,不会受冲刷影响。

(四)蓄水闸修建 (略) 对两岸浸没影响较小。

(五)工程修建后,影响范 (略) 、闸墩高程均能满足设计防洪标准。

(六)非汛期施工时,施工围堰占据部分过水断面,造成上游一定范围内水位壅高,非汛期发生164m3/s洪水时,蓄水闸上游最大壅水高度为0.36m,壅水长度2km。从计算结果看施工围堰对河道行洪影响范围不大。

六、沁河枯水期为每年10月至次年5月,河道内工程施工应避开汛期施工(汛期为7、8、9月份)。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应编制闸坝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沁水县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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