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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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块面积936m2。土地权属为武家庄村集体,本地块历史上的使用性质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略) 域主要种植玉米、小麦; (略) 域 (略) 。根据人员访谈和规划获知,调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月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项目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须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相关资料收集和快速筛查,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通过对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得知,该地块历史上主要从事农业活动、 (略) 运输。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周边1km范围无对地块产生污染的污染源;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

综上,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块历史及现在均无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略) 域不存在对地块造成污染的污染源,故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联系人:王工 (略) 附件

, (略) , (略) ,潍坊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块面积936m2。土地权属为武家庄村集体,本地块历史上的使用性质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略) 域主要种植玉米、小麦; (略) 域 (略) 。根据人员访谈和规划获知,调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月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项目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须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相关资料收集和快速筛查,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通过对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得知,该地块历史上主要从事农业活动、 (略) 运输。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周边1km范围无对地块产生污染的污染源;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

综上, (略) (略) 龙泉街以南、 (略) 以东地块历史及现在均无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略) 域不存在对地块造成污染的污染源,故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联系人:王工 (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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