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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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略) 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规范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内蒙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态环 (略) 罚办法》《内蒙 (略) 规 (略) 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 (略)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 (略) (略) 域内生态环境部门 (略) 罚裁量。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 (略) 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罚款范围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合法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在法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 (略) 罚裁量依据,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 (略) 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 (略) 理。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既依法依规实 (略) 罚,又注重加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自觉守法的教育,从而预防或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地点以及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方法或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七)其他情节。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 (略) 域环境污染;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河等重点河流干支流流域或者对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湿地流域、自 (略) 管控范围造成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为环 (略) ;
(四)污染物是否造成土地、植被、水体、景观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五)污染物影响生态环境的时间长度、排放量大小以及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六)被污染的环境或被破坏的生态是否具有可修复性及修复的难易程度;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属性;
(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获取收益多少;
(九)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 (略) 罚:
(一)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罚3次及以上的;
(二)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等特殊时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重大活动环境 (略) 、环 (略) 、生态环境部通报的 (略) 空气质量排名 (略) (略) 以及 (略) 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 (略) 的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等特定地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黄河等重点河流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或者发生在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湿地流域、自 (略) 管控范围内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内的;
(五)在 (略) 中以拖延、围堵、滞留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 (略) 域环境污染的;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被媒体曝光、重复信访举报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八)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生态环境违法证据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加重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可 (略) 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略) 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
(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 (略) 罚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并不 (略) 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位于环 (略) 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
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10吨/小时(7兆瓦)以下的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天然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虽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技术更先进治理效果更好措施,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变更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完成验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正当理由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对个人不 (略) 罚;现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对个人不 (略) 罚;
(八)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立行立改的;
(九)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水污染物中pH监测值超过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立行立改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水、大气、工业噪声等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能主动联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取完整的原始记录,立行立改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石油焦不足1吨,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立行立改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或废矿物油包装桶贮存不规范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八)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十)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不披露环境信息或披露的环境信息不准确,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十一)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环境信息,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十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二十三)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十四)其他依法不 (略) 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 (略)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不 (略) 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以本裁量基准为指导,除收集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外,还应收集影响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的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应当按照本裁量基准明确提出相 (略) 罚建议,载明具体裁量依据,并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有关裁量情节的定量证据。对于建 (略) 罚、 (略) 罚、 (略) 罚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八条、《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五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情形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略) 罚的, (略) 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对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讨论并作出结论。讨论过程、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应书面记录,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 (略) 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生态环 (略) 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略) 罚案件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方面提出异议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对异议的事实部分进行核查。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 (略) 罚。
   (略) 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一致。同时具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 (略) 罚。
第二十条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 (略) 罚时应当考虑以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略) 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 (略) 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 (略) 罚。
(二)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 (略) 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略) 罚。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 (略) 罚。
(三)实 (略) 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 (略) 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 (略) 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见附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 (略) 罚罚款金额的计算应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一)确定罚款范围。依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中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确定对应的罚款范围。罚款范围 “以下”和“以上”均含本数。
(二)确定罚款金额。依据本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已确定的罚款范围内确定罚款金额。
符合本裁量基准第七条“依 (略) 罚”情形的,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增加一定金额,增加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社会稳定、致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符合本裁量基准第八条“依 (略) 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减少一定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本裁量基准的裁量规则,结 (略) 实际情况做出裁量。
第二十三条 (略)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本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裁量空间。
第二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有关词语的认定。
(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 (略) 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二)“环 (略) ”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认定。
(三)“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罚3次及以上的”中的“两年内”,是指以当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两年。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分别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认定。
(五)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六)环评登记表项目、环评报告表项目和环评报告书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七)“主观过错”参照《 (略) 最 (略)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通知》(高检会〔2019〕3号)等相关内容认定。
(八)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中“年产生量”、“年使用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如无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本级或下级作出 (略) 罚决定中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内蒙 (略) 生态环境厅对本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释,及时调整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同时废止。

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

附表:

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

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

已开始项目工程建设,但主体工程尚未建设

总投资额1%以上,不足1.5%

主体工程已开始建设,但未开始安装设备

总投资额1.5%以上,不足2%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

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

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

已开始项目工程建设,但主体工程尚未建设

总投资额1%以上,不足2%

主体工程已开始建设,但未开始安装设备

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3%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

总投资额3%以上,不足4%

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

无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不足#元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元以上,不足#元

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元以上,#元以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 (略) 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 (略) 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建设单位)

环评报告表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元以上,不足#元

环评报告书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元以上,#元以下

#元以上

#元以下

(责任人员)

环评报告表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7.#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7.#元以上,不足#元

环评报告书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元以上,#元以下

所收费用

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

(技术单位)

环评报告表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三倍以上,不足三点五倍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三点五倍以上,不足四倍

环评报告书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四倍以上,不足四点五倍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元以上#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元以上#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元以上#元以下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元以上,#元以下;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元以上#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元以上#元以下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元以上,#元以下;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元以下

处罚人员

#元以上

#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元以上

#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元以上#元以下)

建设过程中部分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元以上,不足#元

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元以上#元以下)

#元+(未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元以上

#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不足#元

环评报告书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 (略) 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

#元+(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

#元+(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10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和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和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排放一般大气、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0.#元以上

#元以下

已建立台账制度但未按规定记录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未建立台账制度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0.#元以上

#元以下

存在管理不善,未如实记录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存在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1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0.#元以上

#元以下

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符合规定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0.#元以上

#元以下

存在管理不善,未如实报告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存在弄虚作假,未如实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 (略) 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 (略) (略) 的,还应当包 (略) (略) 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存在弄虚作假,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五)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

#元以下

1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

#元以下

(六)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7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三款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

无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填报排污信息排放污染物的

不足0.#元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填报排污信息排放污染物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填报排污信息排放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

(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0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或危险废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或危险废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处罚范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

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

#元+#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分别计算累加;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总量的,该种 (略) 罚;不足#元的,按照1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

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

#元+#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分别计算累加;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总量的,该种 (略) 罚;不足#元的,按照1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

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不足#元的,按照2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

#元+#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不足#元的,按照2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不足#元的,按照2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三)其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

#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四、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拖延执法人员检查时间超过1小时,或阻挠执法人员取得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围堵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留执法人员,或提供虚假信息

#元以上,

不足#元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款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伪造现场情况、编造虚假证据等行为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拖延执法人员检查时间超过1小时,或阻挠执法人员取得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围堵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滞留执法人员,或提供虚假信息

#元以上,

不足#元

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伪造现场情况、编造虚假证据等行为

#元以上,

#元以下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

#元以上

#元以下

拖延执法人员检查时间超过1小时,或阻挠执法人员取得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不足#元

围堵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不足#元

滞留执法人员,或提供虚假信息

#元以上,

不足#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不足#元

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伪造现场情况、编造虚假证据等行为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元以上,#元以下

五、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

(一)违反危险废物许可制度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

#以上

#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处罚人员#+#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

#以上

#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2.#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处罚人员#+0.#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量≤10吨

三倍

10吨

超过三倍,不足五倍(每增加20吨,增加1倍)

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量>50吨

五倍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款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转移危险废物量≤10吨

#元

转移危险废物量>10吨

#元+#元×(实际吨数-1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四)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倾倒、堆放、扬散、流失、渗漏、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量≤1吨

三倍

1吨

超过三倍,不足五倍(每增加1吨,增加1倍)

倾倒、堆放、扬散、流失、渗漏、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量>3吨

五倍

(五)违反其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

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

(一)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元以上

#元以下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1次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2次违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因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具有导致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七、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类

(一)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元以上

#元以下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元以上

#元以下

(逾期不拆除的)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在饮用水水 (略) 内从事有关禁止性行为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违反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等管理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拒绝提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但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噪声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元以上

#元以下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部分自行监测,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开展部分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元以上

#元以下

原始监测记录不规范、项目不全或者建立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时间低于5年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原始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第二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元以上

#元以下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但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检修,5个工作日内未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发生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后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第二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有制定有实施但上报数据不全

#元以上,

不足#元

有制定有实施但未将数据上报

#元以上,

不足#元

制定或实施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元以上,

#元以下

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

(一)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元以上

#元以下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1次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2次违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因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具有导致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七、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类

(一)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元以上

#元以下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元以上

#元以下

(逾期不拆除的)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在饮用水水 (略) 内从事有关禁止性行为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违反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等管理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拒绝提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但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噪声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元以上

#元以下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部分自行监测,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开展部分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元以上

#元以下

原始监测记录不规范、项目不全或者建立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时间低于5年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原始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第二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元以上

#元以下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但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检修,5个工作日内未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发生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后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第二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有制定有实施但上报数据不全

#元以上,

不足#元

有制定有实施但未将数据上报

#元以上,

不足#元

制定或实施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 (略) 置的危险废物。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人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意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 (略) 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

#元

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

#元×产生危险废物吨数。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略) 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规范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内蒙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态环 (略) 罚办法》《内蒙 (略) 规 (略) 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 (略)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 (略) (略) 域内生态环境部门 (略) 罚裁量。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 (略) 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罚款范围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合法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在法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 (略) 罚裁量依据,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 (略) 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 (略) 理。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既依法依规实 (略) 罚,又注重加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自觉守法的教育,从而预防或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地点以及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方法或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七)其他情节。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 (略) 域环境污染;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河等重点河流干支流流域或者对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湿地流域、自 (略) 管控范围造成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为环 (略) ;
(四)污染物是否造成土地、植被、水体、景观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五)污染物影响生态环境的时间长度、排放量大小以及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六)被污染的环境或被破坏的生态是否具有可修复性及修复的难易程度;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属性;
(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获取收益多少;
(九)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 (略) 罚:
(一)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罚3次及以上的;
(二)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等特殊时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重大活动环境 (略) 、环 (略) 、生态环境部通报的 (略) 空气质量排名 (略) (略) 以及 (略) 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 (略) 的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等特定地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黄河等重点河流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或者发生在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湿地流域、自 (略) 管控范围内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内的;
(五)在 (略) 中以拖延、围堵、滞留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 (略) 域环境污染的;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被媒体曝光、重复信访举报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八)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生态环境违法证据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加重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可 (略) 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略) 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
(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 (略) 罚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并不 (略) 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位于环 (略) 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
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10吨/小时(7兆瓦)以下的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天然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虽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技术更先进治理效果更好措施,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变更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完成验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正当理由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对个人不 (略) 罚;现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对个人不 (略) 罚;
(八)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立行立改的;
(九)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水污染物中pH监测值超过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立行立改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水、大气、工业噪声等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能主动联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取完整的原始记录,立行立改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石油焦不足1吨,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立行立改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或废矿物油包装桶贮存不规范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八)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十)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不披露环境信息或披露的环境信息不准确,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十一)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环境信息,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十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二十三)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十四)其他依法不 (略) 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 (略)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不 (略) 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以本裁量基准为指导,除收集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外,还应收集影响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的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应当按照本裁量基准明确提出相 (略) 罚建议,载明具体裁量依据,并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有关裁量情节的定量证据。对于建 (略) 罚、 (略) 罚、 (略) 罚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十八条、《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五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情形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略) 罚的, (略) 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对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讨论并作出结论。讨论过程、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应书面记录,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 (略) 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生态环 (略) 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略) 罚案件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方面提出异议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对异议的事实部分进行核查。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 (略) 罚。
   (略) 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一致。同时具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 (略) 罚。
第二十条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 (略) 罚时应当考虑以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略) 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 (略) 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 (略) 罚。
(二)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 (略) 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略) 罚。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 (略) 罚。
(三)实 (略) 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 (略) 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 (略) 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见附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 (略) 罚罚款金额的计算应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一)确定罚款范围。依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中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确定对应的罚款范围。罚款范围 “以下”和“以上”均含本数。
(二)确定罚款金额。依据本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已确定的罚款范围内确定罚款金额。
符合本裁量基准第七条“依 (略) 罚”情形的,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增加一定金额,增加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社会稳定、致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符合本裁量基准第八条“依 (略) 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减少一定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本裁量基准的裁量规则,结 (略) 实际情况做出裁量。
第二十三条 (略)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本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裁量空间。
第二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有关词语的认定。
(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 (略) 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二)“环 (略) ”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认定。
(三)“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罚3次及以上的”中的“两年内”,是指以当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两年。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分别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认定。
(五)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六)环评登记表项目、环评报告表项目和环评报告书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七)“主观过错”参照《 (略) 最 (略)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通知》(高检会〔2019〕3号)等相关内容认定。
(八)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中“年产生量”、“年使用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如无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本级或下级作出 (略) 罚决定中适用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内蒙 (略) 生态环境厅对本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释,及时调整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同时废止。

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

附表:

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

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

已开始项目工程建设,但主体工程尚未建设

总投资额1%以上,不足1.5%

主体工程已开始建设,但未开始安装设备

总投资额1.5%以上,不足2%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

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

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

已开始项目工程建设,但主体工程尚未建设

总投资额1%以上,不足2%

主体工程已开始建设,但未开始安装设备

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3%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

总投资额3%以上,不足4%

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

无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不足#元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元以上,不足#元

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元以上,#元以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 (略) 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 (略) 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建设单位)

环评报告表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元以上,不足#元

环评报告书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元以上,#元以下

#元以上

#元以下

(责任人员)

环评报告表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7.#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7.#元以上,不足#元

环评报告书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元以上,不足#元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元以上,#元以下

所收费用

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

(技术单位)

环评报告表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三倍以上,不足三点五倍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三点五倍以上,不足四倍

环评报告书项目

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四倍以上,不足四点五倍

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元以上#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元以上#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元以上#元以下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元以上,#元以下;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元以上#元以下;逾期不改正,#元以上#元以下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元以上,不足#元;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不足#元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元以上,#元以下;

逾期不改的,#元以上,#元以下

处罚人员

#元以上

#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元以上

#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元以上#元以下)

建设过程中部分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元以上,不足#元

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元以上,#元以下

环评报告书项目(#元以上#元以下)

#元+(未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元以上

#元以下

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不足#元

环评报告书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 (略) 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

#元+(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

#元+(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10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和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元以上#元以下)

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

#元+(有毒有害污染物数量和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元。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排放一般大气、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0.#元以上

#元以下

已建立台账制度但未按规定记录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未建立台账制度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0.#元以上

#元以下

存在管理不善,未如实记录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存在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1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0.#元以上

#元以下

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符合规定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0.#元以上

#元以下

存在管理不善,未如实报告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存在弄虚作假,未如实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 (略) 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 (略) (略) 的,还应当包 (略) (略) 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存在弄虚作假,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五)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

#元以下

1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

#元以下

(六)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7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三款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

无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填报排污信息排放污染物的

不足0.#元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填报排污信息排放污染物的

0.#元以上,

不足#元

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填报排污信息排放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

(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0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或危险废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

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污染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或危险废物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处罚范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

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

#元+#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分别计算累加;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总量的,该种 (略) 罚;不足#元的,按照1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

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

#元+#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分别计算累加;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总量的,该种 (略) 罚;不足#元的,按照1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

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不足#元的,按照2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环评登记表项目

#元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环评报告表项目

#元以上,#元以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

#元+#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标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不足#元的,按照2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

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加计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不足#元的,按照2 (略) 罚;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三)其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元以上,

#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单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不足#元

多污染因子的

#元以上,#元以下

四、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拖延执法人员检查时间超过1小时,或阻挠执法人员取得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围堵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留执法人员,或提供虚假信息

#元以上,

不足#元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款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伪造现场情况、编造虚假证据等行为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拖延执法人员检查时间超过1小时,或阻挠执法人员取得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围堵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滞留执法人员,或提供虚假信息

#元以上,

不足#元

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伪造现场情况、编造虚假证据等行为

#元以上,

#元以下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

#元以上

#元以下

拖延执法人员检查时间超过1小时,或阻挠执法人员取得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不足#元

围堵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元以上,

不足#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不足#元

滞留执法人员,或提供虚假信息

#元以上,

不足#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不足#元

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伪造现场情况、编造虚假证据等行为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元以上,#元以下

五、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

(一)违反危险废物许可制度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

#以上

#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处罚人员#+#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元以上

#元以下;

处罚人员

#以上

#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

处罚人员#元以上,#元以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0吨

#元+2.#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处罚人员#+0.#元×(实际吨数-2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量≤10吨

三倍

10吨

超过三倍,不足五倍(每增加20吨,增加1倍)

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量>50吨

五倍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款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转移危险废物量≤10吨

#元

转移危险废物量>10吨

#元+#元×(实际吨数-10),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四)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倾倒、堆放、扬散、流失、渗漏、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量≤1吨

三倍

1吨

超过三倍,不足五倍(每增加1吨,增加1倍)

倾倒、堆放、扬散、流失、渗漏、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量>3吨

五倍

(五)违反其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

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

(一)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元以上

#元以下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1次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2次违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因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具有导致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七、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类

(一)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元以上

#元以下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元以上

#元以下

(逾期不拆除的)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在饮用水水 (略) 内从事有关禁止性行为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违反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等管理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拒绝提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但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噪声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元以上

#元以下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部分自行监测,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开展部分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元以上

#元以下

原始监测记录不规范、项目不全或者建立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时间低于5年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原始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第二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元以上

#元以下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但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检修,5个工作日内未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发生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后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第二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有制定有实施但上报数据不全

#元以上,

不足#元

有制定有实施但未将数据上报

#元以上,

不足#元

制定或实施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元以上,

#元以下

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

(一)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元以上

#元以下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1次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2次违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元以上

#元以下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违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因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具有导致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七、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类

(一)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 (略) 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元以上

#元以下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元以上

#元以下

(逾期不拆除的)

无污染物排放的

#元

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在饮用水水 (略) 内从事有关禁止性行为的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元以上

#元以下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建成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建成且投入使用或者生产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违反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等管理制度类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拒绝提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但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不足#元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自行监测所排放噪声污染物的,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2年内第2次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元以上

#元以下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部分自行监测,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开展部分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元以上

#元以下

原始监测记录不规范、项目不全或者建立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时间低于5年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拒绝提供原始监测记录或原始监测记录造假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4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

第二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元以上

#元以下

不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元以上

#元以下

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元以下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元以上

#元以下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但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在发生异常情况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检修,5个工作日内未恢复正常运行的

#元以上,

不足#元

2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查实发生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后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元以上,

#元以下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第二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有制定有实施但上报数据不全

#元以上,

不足#元

有制定有实施但未将数据上报

#元以上,

不足#元

制定或实施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元以上,

不足#元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元以上,

#元以下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

罚款范围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 (略) 置的危险废物。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人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意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 (略) 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元以下

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

#元

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

#元×产生危险废物吨数。罚金最高不超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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