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第八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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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第八期宣传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核 (略) 、重 (略) 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略) 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域内在河道、湖泊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等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 (略) 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 (略) 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核 (略) 、重 (略) 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略) 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略) 域内在河道、湖泊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等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 (略) 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 (略) 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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