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4〕40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4〕40号
(略) 汇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法定代表人:程裕刚,住所: (略) (略) 新阳大道4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推送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到你单位进行检查,通过查看你单位历史检测报告、检测线视频监控和检测过程数据发现,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黄牌柴油客车、额定转速2500 r/min)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未将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吸附在发动机上,而是吸附在排气管后部,且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 (略) 于0—900 r/min之间,转速及功率曲线变化异常,你单位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单位收取号牌皖KH8363车辆机动车排放检测费用(违法所得)18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 你单位出具证明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李伟、于浩系你单位授权签字人和检验员的情况;
3. 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4. 2024年10月9日现场执法照片1张及皖KH8363检测费用发票1份,证明你单位对皖KH8363车辆进行排气检测违法所得为180元的情况;
5. 2024年10月9日现场执法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6. 2024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及涉案车辆环检费用为180元的情况;
7.《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及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情况;
10.《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检定合格的情况;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涉及的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裁量百分值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180);
2.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 (略) ,账号:*6801),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9日
(略) 汇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法定代表人:程裕刚,住所: (略) (略) 新阳大道4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推送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到你单位进行检查,通过查看你单位历史检测报告、检测线视频监控和检测过程数据发现,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黄牌柴油客车、额定转速2500 r/min)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未将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吸附在发动机上,而是吸附在排气管后部,且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 (略) 于0—900 r/min之间,转速及功率曲线变化异常,你单位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单位收取号牌皖KH8363车辆机动车排放检测费用(违法所得)18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 你单位出具证明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李伟、于浩系你单位授权签字人和检验员的情况;
3. 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4. 2024年10月9日现场执法照片1张及皖KH8363检测费用发票1份,证明你单位对皖KH8363车辆进行排气检测违法所得为180元的情况;
5. 2024年10月9日现场执法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
6. 2024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及涉案车辆环检费用为180元的情况;
7.《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份,证明你单位在对皖KH8363车辆检测时,检验员多次取下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导致转速过程 (略) 显示0值、恒值,在未进行正常取样分析的情况下,仍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及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情况;
10.《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检定合格的情况;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涉及的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裁量百分值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180);
2.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 (略) ,账号:*6801),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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