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吴金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30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吴金华于2024年8月在新庆镇均平村上街组“石峡冲”(地名)平整林地建工棚钢架设施,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鉴定,吴金华占用林地面积为944平方米(折合1.4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975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751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9751元。 | 2024/12/4 | 2025/6/4 | 2027/12/4 | (略) |
2 | 张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31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张华在和平镇志成村岭头三组“大坪岭嘴”(地名)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继续占用林地作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张华占用林地面积为3181平方米(折合4.7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8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7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87元。 | 2024/12/4 | 2025/6/4 | 2027/12/4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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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金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30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吴金华于2024年8月在新庆镇均平村上街组“石峡冲”(地名)平整林地建工棚钢架设施,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鉴定,吴金华占用林地面积为944平方米(折合1.4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975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9751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9751元。 | 2024/12/4 | 2025/6/4 | 2027/12/4 | (略) |
2 | 张华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31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张华在和平镇志成村岭头三组“大坪岭嘴”(地名)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继续占用林地作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张华占用林地面积为3181平方米(折合4.7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8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7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87元。 | 2024/12/4 | 2025/6/4 | 2027/12/4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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