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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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环罚〔2024〕#号

(略) 五站 (略) 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略) 五站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彦峰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 (略) 五站 (略) 理厂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其中为罚款的,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略) 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金打进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8日

附件: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环罚〔2024〕#号

(略) 五站 (略) 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略) 五站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彦峰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 (略) 五站 (略) 理厂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其中为罚款的,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略) 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金打进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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