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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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23号

当事人名称: (略) 铁铺分厂

  负责人:林伟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地址: (略) (略) 铁铺镇北 (略) A1-1区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北溪流域第十轮联合环境执法行动安排,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经查,你厂从事日用陶瓷生产,已配 (略) 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略) 理设施正在运行, (略) 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至厂内地面沟渠,再 (略) 排入厂外地下管道,最终汇入外环境。我局委托广东 (略) 现场 (略) 对你厂排入厂外地下管道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2024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广东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4】第1018A号),结果显示,你厂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为140mg/L、石油类为9.01mg/L,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0)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悬浮物50mg/L、石油类3.0mg/L的许可限值,你厂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我局对你厂办公室主任陈培东、现场负责人陈启亮、厂长刘周福、 (略) 理设施操作工人林国胜制作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广东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4】第1018A号),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登记等书证予以证实。

  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复查,你厂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 (略) 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30号)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罚款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略) 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2.7.1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百分值总和=7%(裁量起点)+2%(2个因子浓度超标)+0%(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为悬浮物和石油类,均为B类水污染物)+0%(排放 (略) 域 (略) 域)+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5%(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悬浮物和石油类超标倍数均为3倍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14%。罚款金额=14%×*=*元。

  我局根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 (略) 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8日向你厂送达《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 (略) 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厂在规定时限内 (略) 提交申请。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

  你厂应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 (略) (略) (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 (略)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当事人名称: (略) 铁铺分厂

  负责人:林伟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地址: (略) (略) 铁铺镇北 (略) A1-1区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北溪流域第十轮联合环境执法行动安排,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经查,你厂从事日用陶瓷生产,已配 (略) 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略) 理设施正在运行, (略) 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至厂内地面沟渠,再 (略) 排入厂外地下管道,最终汇入外环境。我局委托广东 (略) 现场 (略) 对你厂排入厂外地下管道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2024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广东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4】第1018A号),结果显示,你厂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为140mg/L、石油类为9.01mg/L,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0)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悬浮物50mg/L、石油类3.0mg/L的许可限值,你厂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我局对你厂办公室主任陈培东、现场负责人陈启亮、厂长刘周福、 (略) 理设施操作工人林国胜制作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广东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4】第1018A号),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登记等书证予以证实。

  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复查,你厂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 (略) 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30号)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申请,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罚款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略) 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2.7.1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百分值总和=7%(裁量起点)+2%(2个因子浓度超标)+0%(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为悬浮物和石油类,均为B类水污染物)+0%(排放 (略) 域 (略) 域)+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5%(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悬浮物和石油类超标倍数均为3倍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14%。罚款金额=14%×*=*元。

  我局根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 (略) 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8日向你厂送达《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 (略) 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厂在规定时限内 (略) 提交申请。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 (略) 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

  你厂应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 (略) (略) (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 (略)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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