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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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2号

临泉县李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亮,地址: (略) 临泉县庙岔镇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10日, (略) 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厌氧发酵池厌氧膜自2024年8月23日暴雨压塌损坏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修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厌氧发酵池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3. 2024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4.2024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反馈单1份, (略) 立案线索来源;

7.土地流转合同一份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土地情况;

8.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排污登记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3000+(#-3000)×(0%)=3000元,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 (略) 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略) (略)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临泉县李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亮,地址: (略) 临泉县庙岔镇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10日, (略) 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厌氧发酵池厌氧膜自2024年8月23日暴雨压塌损坏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修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厌氧发酵池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3. 2024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4.2024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反馈单1份, (略) 立案线索来源;

7.土地流转合同一份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土地情况;

8.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排污登记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3000+(#-3000)×(0%)=3000元,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 (略) 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略) (略)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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