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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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10号

王闫超::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点击查看>>**地址: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大王庄行政村大王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羊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羊场自2017年开始养羊,自繁自养,现存栏670只肉羊,2024年10月出栏肉羊100余只,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标准(皖农牧〔2017〕99号),你经营的养羊场已达到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而你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证明;

2. 2024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情况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3. 2024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情况以及养殖粪 (略) 置情况;

4.2024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情况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信访反馈单1份,证明立案线索来源;

7.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规模已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分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200)×(5%)=2690元,我局应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

鉴于你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第二天就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 (略) 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 (略) 罚之规定。 (略) 研究决定,拟对你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 (略) 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略) (略)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王闫超::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点击查看>>**地址: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大王庄行政村大王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羊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养羊场自2017年开始养羊,自繁自养,现存栏670只肉羊,2024年10月出栏肉羊100余只,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标准(皖农牧〔2017〕99号),你经营的养羊场已达到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而你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证明;

2. 2024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情况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3. 2024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情况以及养殖粪 (略) 置情况;

4.2024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情况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信访反馈单1份,证明立案线索来源;

7.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养殖规模已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羊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分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200)×(5%)=2690元,我局应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

鉴于你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第二天就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 (略) 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 (略) 罚之规定。 (略) 研究决定,拟对你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 (略) 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略) (略)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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