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43号
天水 (略) :
你公司上报的《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批请示》( (略) 〔2024〕1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略) (略)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略) 组织召开了《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略) 、天水 (略) (建设单位)、 (略) 通信信 (略) (略) (设计单位)、天水睿博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的建设,对进一 (略) 公共交通运力,带动沿线发展, (略) 交通环境, (略)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跨三十甸子沟桥工程位置及建设方案。三十甸子沟桥位 (略) 羲皇大道陇林西园西南侧,西侧坐标为X=(略).701m,Y=(略).130m;东侧坐标为X=(略).116m,Y=(略).966m。主体结构采用1-8m钢筋混凝土箱涵,一跨跨越三十甸子沟,箱涵走向与洪水主流方向夹角为90°,箱涵顶底板厚70cm,壁厚60cm,由于 (略) 拱横坡及箱涵自身纵坡影响,箱涵净空2.37~2.75m;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
三、同意该跨河箱涵工程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23m3/s,设计洪水位1092.03m。
四、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成果。三十甸子 (略) 满足100年一遇防洪要求的下弦高程1092.52m,下弦最低设计高程1094.24m,富余1.72m,故箱涵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箱涵满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五、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成果。由于箱涵一跨跨越沟道,无涉水桥墩,并且评价范围内沟道底部均已衬砌,因 (略) 底部不考虑冲刷影响。
六、同意评价范围内排洪渠顶高程复核结果。三十甸子沟箱涵修建后,评价范围内排洪渠高程均满足20年一遇洪水行洪要求,评价范围内排洪渠底部均已衬砌,因此不考虑冲刷影响。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跨河箱涵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一、工程所在三十甸子 (略) 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等,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略) (略) (略) 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43号
天水 (略) :
你公司上报的《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批请示》( (略) 〔2024〕1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略) (略)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略) 组织召开了《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二期)跨越三十甸子沟桥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略) 、天水 (略) (建设单位)、 (略) 通信信 (略) (略) (设计单位)、天水睿博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的建设,对进一 (略) 公共交通运力,带动沿线发展, (略) 交通环境, (略)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跨三十甸子沟桥工程位置及建设方案。三十甸子沟桥位 (略) 羲皇大道陇林西园西南侧,西侧坐标为X=(略).701m,Y=(略).130m;东侧坐标为X=(略).116m,Y=(略).966m。主体结构采用1-8m钢筋混凝土箱涵,一跨跨越三十甸子沟,箱涵走向与洪水主流方向夹角为90°,箱涵顶底板厚70cm,壁厚60cm,由于 (略) 拱横坡及箱涵自身纵坡影响,箱涵净空2.37~2.75m;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
三、同意该跨河箱涵工程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23m3/s,设计洪水位1092.03m。
四、基本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成果。三十甸子 (略) 满足100年一遇防洪要求的下弦高程1092.52m,下弦最低设计高程1094.24m,富余1.72m,故箱涵设计最低下弦高程高于行洪要求的下弦高程,箱涵满足行洪安全的要求。
五、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桥梁墩(台)基础高程计算成果。由于箱涵一跨跨越沟道,无涉水桥墩,并且评价范围内沟道底部均已衬砌,因 (略) 底部不考虑冲刷影响。
六、同意评价范围内排洪渠顶高程复核结果。三十甸子沟箱涵修建后,评价范围内排洪渠高程均满足20年一遇洪水行洪要求,评价范围内排洪渠底部均已衬砌,因此不考虑冲刷影响。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跨河箱涵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一、工程所在三十甸子 (略) 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等,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略) (略) (略) 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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