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清征补安置〔2024〕33号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清征补安置〔2024〕33号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4〕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略) 清浦街道清安村王庄组、严口组、清安村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清浦街道清安村王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121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15公顷(耕地0.1215公顷)。
2.拟征收清浦街道清安村严口组集体所有土地0.0622公顷,其中农用地0.6222公顷(耕地0.6222公顷)。
3.拟征收清浦街道清安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038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81公顷(不含耕地)。
三、征收目的
本 (略) 市 (略) 理厂提标工,征收土地目的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所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元/亩,建设用地#元/亩,未利用地#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 (略) 所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 (略) (略) 人民 (略) 站(http://**)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 (略) 自然资 (略) (略) (联系人:张志远;电话:0517-#;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略)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清浦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清拟征告〔2024〕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略) 清浦街道清安村王庄组、严口组、清安村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清浦街道清安村王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121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15公顷(耕地0.1215公顷)。
2.拟征收清浦街道清安村严口组集体所有土地0.0622公顷,其中农用地0.6222公顷(耕地0.6222公顷)。
3.拟征收清浦街道清安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038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81公顷(不含耕地)。
三、征收目的
本 (略) 市 (略) 理厂提标工,征收土地目的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所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元/亩,建设用地#元/亩,未利用地#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 (略) 所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 (略) (略) 人民 (略) 站(http://**)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 (略) 自然资 (略) (略) (联系人:张志远;电话:0517-#;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略)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清浦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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