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0kv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0kv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贵单位报来《关于对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 (略) 企业用电需求, (略) 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项目编码:2407-*-89-01-*)。
项目单位内蒙古金冉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略) 金桥 (略) (略) 以东、宝力尔街以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黑河220kV变电站至智慧工厂 (略) 红线,其中:黑河220kV变电站北侧及西侧新建直埋电缆长度288m,利用在建电缆隧道716m,利用智慧 (略) 电缆沟155m,合 (略) 路径长度1159m。
四、项目该项目总投资*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期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金山高兴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核准的请示》、中共呼和浩 (略) 委政法委员会《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2024〕-X22)、 (略) (略) 《关于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0kv供电电缆敷设位置的批复》( (略) 政字〔2024〕119号)、内蒙古金冉 (略) 《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 (略) 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 (略) 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贵单位报来《关于对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 (略) 企业用电需求, (略) 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项目编码:2407-*-89-01-*)。
项目单位内蒙古金冉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略) 金桥 (略) (略) 以东、宝力尔街以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黑河220kV变电站至智慧工厂 (略) 红线,其中:黑河220kV变电站北侧及西侧新建直埋电缆长度288m,利用在建电缆隧道716m,利用智慧 (略) 电缆沟155m,合 (略) 路径长度1159m。
四、项目该项目总投资*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期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金山高兴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核准的请示》、中共呼和浩 (略) 委政法委员会《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2024〕-X22)、 (略) (略) 《关于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0kv供电电缆敷设位置的批复》( (略) 政字〔2024〕119号)、内蒙古金冉 (略) 《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智慧工厂项目11 (略) 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 (略) 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 (略) 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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