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长沙市建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总图调整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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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长沙市建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总图调整批前公示

(略) (略) 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利害关系人:

我局 (略) (略) (略) (略) 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总图调整申请。 (略) (略) 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总图于2024年11月15日获批,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净用地面积(略)平方米,项目用地内共有五栋建筑,其中三栋为原有已建建筑,两栋为新建厂房。现建设单位拟申请对原审批总图进行调整,项目位于江背镇朱 (略) S103以西。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1、4#栋厂房向西平移5米,5#栋厂房向西平移4.6米,厂房面积、形状均未做任何变化;取消了北侧堆场。

2、因厂房位置向西平移, (略) 宽度进行微调;

3、停车位位置进行微调,车位数量为42辆不变;绿地位置进行微调,调整后仍满足规划指标10%的要求。

4、调整后项目整体经济技术指标为:计容面积(略).48㎡(调整前(略).48㎡),容积率1.16(调整前1.16)(规划条件:2.0),建筑密度49.99%(调整前49.99%)(规划条件:50%),绿地率10.06﹪(调整前10.61%)(规划条件:10%)。经信息中心复核,该项目各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均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2001-13)、规划设计条件(CXTJ(略)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略))、《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及相关规范要求。

图纸数量:2张

图纸名称:拟审批变更前后总平面图

本公示期限从2024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长沙县 (略) 政策法规科。申请听证的,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规划技术科0731-(略)

政策法规科0731-(略) (略)

长沙县 (略)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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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利害关系人:

我局 (略) (略) (略) (略) 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总图调整申请。 (略) (略) 新能源扫地车研发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总图于2024年11月15日获批,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净用地面积(略)平方米,项目用地内共有五栋建筑,其中三栋为原有已建建筑,两栋为新建厂房。现建设单位拟申请对原审批总图进行调整,项目位于江背镇朱 (略) S103以西。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1、4#栋厂房向西平移5米,5#栋厂房向西平移4.6米,厂房面积、形状均未做任何变化;取消了北侧堆场。

2、因厂房位置向西平移, (略) 宽度进行微调;

3、停车位位置进行微调,车位数量为42辆不变;绿地位置进行微调,调整后仍满足规划指标10%的要求。

4、调整后项目整体经济技术指标为:计容面积(略).48㎡(调整前(略).48㎡),容积率1.16(调整前1.16)(规划条件:2.0),建筑密度49.99%(调整前49.99%)(规划条件:50%),绿地率10.06﹪(调整前10.61%)(规划条件:10%)。经信息中心复核,该项目各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均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2001-13)、规划设计条件(CXTJ(略)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略))、《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及相关规范要求。

图纸数量:2张

图纸名称:拟审批变更前后总平面图

本公示期限从2024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长沙县 (略) 政策法规科。申请听证的,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规划技术科0731-(略)

政策法规科0731-(略) (略)

长沙县 (略)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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