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2024〕8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九濂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熊文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MGHPW1Q
地 址: (略) (略) 威家镇营商产业园1071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现查明:
当事人 (略) 经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维修,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销售等业务。当 (略) 进行 (略) 置,处置费用20元每吨, (略) 接收粉煤灰,转运至下游 (略) 及江西 (略) 综合利用。当事人租 (略) 姑塘镇原恒生大化纤内废旧厂房的1#、2#、3#、4#仓库以及5#、6#、7#仓库二楼用于暂存其接收的粉煤灰。因租赁仓库地势较低,部分仓库内粉煤灰浸湿,当事人为晾干,将约700吨粉煤灰露天堆放在其3#至4#仓库外附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粉煤灰约700吨,处置费用为20元每吨;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 (略)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收集贮存固体废物,但当事人擅自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 (略) 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7号),告知 (略) 拟 (略) 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听证权利,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有:1.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露天堆放粉煤灰的违法动机。因为储存粉煤灰的密闭仓库受潮导致 (略) 置需要预先将一部分受潮的粉煤灰通过铲车运至密闭仓库内,这样才能将里面的粉煤灰通过铲车装车运输 (略) 置单位。外聘铲车司机环保意识薄弱,事先交代铲车司机需将受潮粉煤灰运至密闭仓库内,该铲车偷懒将受潮粉煤灰堆至仓库门口露天堆放。2. (略) 置费用为20元,其中运输费10元/吨,仓库租赁费5元/吨,再加上铲车司机费用实际已没有多少利润。公司高度依赖房地产行业,因近些年房地产行业萎靡,经营困难。3.在接到通知后,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且迅速整改,深刻加强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希 (略) 罚 (略) 罚
经2024年12月 (略) 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根据调查结果,当事人露天堆放粉煤灰是主动行为,其非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及时将露天堆放的粉煤灰入库,且对周边环境危害较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结合《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合理、过罚相当原则”、《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略)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 (略)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决定对当事人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经济技 (略) (略) 或者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九江经济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0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九濂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熊文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MGHPW1Q
地 址: (略) (略) 威家镇营商产业园1071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现查明:
当事人 (略) 经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维修,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销售等业务。当 (略) 进行 (略) 置,处置费用20元每吨, (略) 接收粉煤灰,转运至下游 (略) 及江西 (略) 综合利用。当事人租 (略) 姑塘镇原恒生大化纤内废旧厂房的1#、2#、3#、4#仓库以及5#、6#、7#仓库二楼用于暂存其接收的粉煤灰。因租赁仓库地势较低,部分仓库内粉煤灰浸湿,当事人为晾干,将约700吨粉煤灰露天堆放在其3#至4#仓库外附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粉煤灰约700吨,处置费用为20元每吨;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 (略)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收集贮存固体废物,但当事人擅自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 (略) 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7号),告知 (略) 拟 (略) 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听证权利,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有:1.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露天堆放粉煤灰的违法动机。因为储存粉煤灰的密闭仓库受潮导致 (略) 置需要预先将一部分受潮的粉煤灰通过铲车运至密闭仓库内,这样才能将里面的粉煤灰通过铲车装车运输 (略) 置单位。外聘铲车司机环保意识薄弱,事先交代铲车司机需将受潮粉煤灰运至密闭仓库内,该铲车偷懒将受潮粉煤灰堆至仓库门口露天堆放。2. (略) 置费用为20元,其中运输费10元/吨,仓库租赁费5元/吨,再加上铲车司机费用实际已没有多少利润。公司高度依赖房地产行业,因近些年房地产行业萎靡,经营困难。3.在接到通知后,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且迅速整改,深刻加强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希 (略) 罚 (略) 罚
经2024年12月 (略) 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根据调查结果,当事人露天堆放粉煤灰是主动行为,其非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及时将露天堆放的粉煤灰入库,且对周边环境危害较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结合《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合理、过罚相当原则”、《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略)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 (略)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决定对当事人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经济技 (略) (略) 或者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九江经济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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