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注销部分渔船渔业船舶证书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注销部分渔船渔业船舶证书的公告

为做好渔业船舶登记和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拟对部分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进行注销。现对进行拟注销情况进行公告,公告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01月12日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日 (略) 自然资 (略) 渔业监督监察科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535-#,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依法注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渔船证书拟注销明细表

附件2:相关法律依据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1

渔船证书拟注销明细表

序号

船名

渔船所有人

序号

船名

渔船所有人

1

鲁招渔养#

李 坤

21

鲁招渔养#

王建胜

2

鲁招渔养#

李 坤

22

鲁招渔养#

刘中良

3

鲁招渔养#

李 坤

23

鲁招渔养#

刘国林

4

鲁招渔养#

李 坤

24

鲁招渔养#

王桂军

5

鲁招渔养#

郭京军

25

鲁招渔养#

刘增先

6

鲁招渔养#

郭京军

26

鲁招渔养#

李绪光

7

鲁招渔养#

宋昌志

27

鲁招渔养#

郝云杰

8

鲁招渔养#

宋昌志

28

鲁招渔养#

李全玉

9

鲁招渔养#

王吉平

29

鲁招渔养#

王军兴

10

鲁招渔养#

王吉平

30

鲁招渔养#

康玉德

11

鲁招渔养#

王奎忠

31

鲁招渔养#

刘建明

12

鲁招渔养#

王奎忠

32

鲁招渔养#

刘树森

13

鲁招渔养#

薛建军

33

鲁招渔养#

刘 羽

14

鲁招渔养#

薛建军

34

鲁招渔养#

秦明勇

15

鲁招渔养#

薛建军

35

鲁招渔养#

纪延寿

16

鲁招渔养#

于华军

36

鲁招渔养#

张茂亮

17

鲁招渔养#

于华军

37

鲁招渔养#

刘成全

18

鲁招渔养#

张 超

38

鲁招渔养#

王丰胜

19

鲁招渔养#

张 超

39

鲁招渔养#

王伟利

20

鲁招渔养#

王宝杰

40

鲁招渔养#

王希忠

附件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2.《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逾期六个月未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渔业船舶存在国籍证书或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7.《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应当注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法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三十日届满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注销该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

为做好渔业船舶登记和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拟对部分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进行注销。现对进行拟注销情况进行公告,公告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01月12日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日 (略) 自然资 (略) 渔业监督监察科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535-#,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依法注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渔船证书拟注销明细表

附件2:相关法律依据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1

渔船证书拟注销明细表

序号

船名

渔船所有人

序号

船名

渔船所有人

1

鲁招渔养#

李 坤

21

鲁招渔养#

王建胜

2

鲁招渔养#

李 坤

22

鲁招渔养#

刘中良

3

鲁招渔养#

李 坤

23

鲁招渔养#

刘国林

4

鲁招渔养#

李 坤

24

鲁招渔养#

王桂军

5

鲁招渔养#

郭京军

25

鲁招渔养#

刘增先

6

鲁招渔养#

郭京军

26

鲁招渔养#

李绪光

7

鲁招渔养#

宋昌志

27

鲁招渔养#

郝云杰

8

鲁招渔养#

宋昌志

28

鲁招渔养#

李全玉

9

鲁招渔养#

王吉平

29

鲁招渔养#

王军兴

10

鲁招渔养#

王吉平

30

鲁招渔养#

康玉德

11

鲁招渔养#

王奎忠

31

鲁招渔养#

刘建明

12

鲁招渔养#

王奎忠

32

鲁招渔养#

刘树森

13

鲁招渔养#

薛建军

33

鲁招渔养#

刘 羽

14

鲁招渔养#

薛建军

34

鲁招渔养#

秦明勇

15

鲁招渔养#

薛建军

35

鲁招渔养#

纪延寿

16

鲁招渔养#

于华军

36

鲁招渔养#

张茂亮

17

鲁招渔养#

于华军

37

鲁招渔养#

刘成全

18

鲁招渔养#

张 超

38

鲁招渔养#

王丰胜

19

鲁招渔养#

张 超

39

鲁招渔养#

王伟利

20

鲁招渔养#

王宝杰

40

鲁招渔养#

王希忠

附件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2.《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逾期六个月未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渔业船舶存在国籍证书或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7.《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应当注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法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三十日届满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注销该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