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阳银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壤源头防控项目效果评估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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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阳银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壤源头防控项目效果评估的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桂阳 (略)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2)建单单位:桂阳 (略)

(3)实施方案单位: (略)

(4)详细设计方案:张圣南

(5)工程监理单位:湖南 (略)

(6)成效评估单位: (略)

(7)专项审计单位:湖南华辉会计 (略)

(8)验收单位: (略)

(9)勘察单位:湖南 (略)

(10)设计单位:广州博夏建 (略)

(11)监测单位: (略) 、湖南 (略) 和湖南 (略)

二、实施方案

(1)拆除表冷,增加一套喷淋降尘、拆除布袋除尘齐,改善完善两段吸收塔,更换引风机,使整个生产系统形成负压状态。已完成。

(2)生产车间、进料斗、皮带输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完成,建设车间喷雾除尘等。已改造正完成。

(3)将1#回转窑生产线改为湿法电解冶炼工艺生产线,1#回转窑已拆除,湿法电解冶炼生产线已改造完成。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1)评估结论

本项目实施后,桂阳 (略) 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4中排放限值10mg/m3。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1月28日重金属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4中排放限值0.1mg/m3、0.5mg/m3、0.5mg/m3。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5中排放限值0.006mg/m3、0.001mg/m3、0.001mg/m3。

根据实施评估可知,颗粒物减排量为 19.62t/a,铅减排量为 5.82kg/a,砷减排量为 2.62kg/a。根据监测数据可知,颗粒物减排量为22.15t/a,铅减排量为 5.88kg/a,砷减排量为 2.78kg/a。达到减排效果。

(2)建议

①后期管理内容

后期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回顾性监测、定期监测及后期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及各相关方责任。

对土壤进行定期回顾性评估监测,应综合考虑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治理修复监测及工程验收监测中的相关点位进行监测点位布设。

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点位可参照 HJ25.2中6.2.2、6.2.3、6.2.4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②后期管理时间

场地长期监测应在场地修复验收后每3年开展一次,□□长时间间隔不超过5年。

桂阳 (略)

2024年12月12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桂阳 (略)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2)建单单位:桂阳 (略)

(3)实施方案单位: (略)

(4)详细设计方案:张圣南

(5)工程监理单位:湖南 (略)

(6)成效评估单位: (略)

(7)专项审计单位:湖南华辉会计 (略)

(8)验收单位: (略)

(9)勘察单位:湖南 (略)

(10)设计单位:广州博夏建 (略)

(11)监测单位: (略) 、湖南 (略) 和湖南 (略)

二、实施方案

(1)拆除表冷,增加一套喷淋降尘、拆除布袋除尘齐,改善完善两段吸收塔,更换引风机,使整个生产系统形成负压状态。已完成。

(2)生产车间、进料斗、皮带输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完成,建设车间喷雾除尘等。已改造正完成。

(3)将1#回转窑生产线改为湿法电解冶炼工艺生产线,1#回转窑已拆除,湿法电解冶炼生产线已改造完成。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1)评估结论

本项目实施后,桂阳 (略) 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4中排放限值10mg/m3。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1月28日重金属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4中排放限值0.1mg/m3、0.5mg/m3、0.5mg/m3。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5中排放限值0.006mg/m3、0.001mg/m3、0.001mg/m3。

根据实施评估可知,颗粒物减排量为 19.62t/a,铅减排量为 5.82kg/a,砷减排量为 2.62kg/a。根据监测数据可知,颗粒物减排量为22.15t/a,铅减排量为 5.88kg/a,砷减排量为 2.78kg/a。达到减排效果。

(2)建议

①后期管理内容

后期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回顾性监测、定期监测及后期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及各相关方责任。

对土壤进行定期回顾性评估监测,应综合考虑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治理修复监测及工程验收监测中的相关点位进行监测点位布设。

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点位可参照 HJ25.2中6.2.2、6.2.3、6.2.4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②后期管理时间

场地长期监测应在场地修复验收后每3年开展一次,□□长时间间隔不超过5年。

桂阳 (略)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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