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环高新罚〔2024〕5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保臻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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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高新罚〔2024〕5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保臻置业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新)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44L7U9Q

住所:茂 (略) 奥体大道*号

(略) (略)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于202 (略) 奥体大都汇项目 (略) B区项目的奥体大都汇体育馆建设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建设工地施工人员宿 (略) 雨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宿 (略) 雨水排放口外排水的PH值为4.8,总磷浓度为5.34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 (略) 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

测报告》(茂名化环监字(2024)第04-003号)、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新)告字〔2024〕4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 (略) 罚, (略) 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 (略) (略) 并非被调查的建设工地施工人员宿 (略) 的所有权人及管理者,也不是该施工单位所承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不是适 (略) 罚主体;2.施工单位中国建 (略) 对此次超标排放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予 (略) 罚;3.即便认定此次排放行为违法,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 (略) 罚;4.退一步说,即便认定此次排放行为违法,根 (略) 罚法罚过相当原则, (略) 罚过重,应当从轻、减轻 (略) 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规定, (略) (略) 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2.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及环评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中国建 (略) 对此次超标排放行为并无主观过错的提法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3. (略) (略) 外排废水的PH值为4.8,总磷浓度为5.34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免罚的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4.整改是法定义务,不 (略) 罚事由。因此,我 (略) 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点82.7.1“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2%、超过3倍以上8倍以下8%”的裁量标准, (略) 处以如 (略) 罚:

对你公司实施“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 (略) 人民币##万元(¥#.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7%+2%+8%)×#元=#元。

限你公司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缴纳罚款前, (略) (略) (略) 开具《 (略)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 (略) 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0

你公司如不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新)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44L7U9Q

住所:茂 (略) 奥体大道*号

(略) (略)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于202 (略) 奥体大都汇项目 (略) B区项目的奥体大都汇体育馆建设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建设工地施工人员宿 (略) 雨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宿 (略) 雨水排放口外排水的PH值为4.8,总磷浓度为5.34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 (略) 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

测报告》(茂名化环监字(2024)第04-003号)、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新)告字〔2024〕4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 (略) 罚, (略) 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 (略) (略) 并非被调查的建设工地施工人员宿 (略) 的所有权人及管理者,也不是该施工单位所承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不是适 (略) 罚主体;2.施工单位中国建 (略) 对此次超标排放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予 (略) 罚;3.即便认定此次排放行为违法,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 (略) 罚;4.退一步说,即便认定此次排放行为违法,根 (略) 罚法罚过相当原则, (略) 罚过重,应当从轻、减轻 (略) 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规定, (略) (略) 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2.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及环评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中国建 (略) 对此次超标排放行为并无主观过错的提法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3. (略) (略) 外排废水的PH值为4.8,总磷浓度为5.34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免罚的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4.整改是法定义务,不 (略) 罚事由。因此,我 (略) 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点82.7.1“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2%、超过3倍以上8倍以下8%”的裁量标准, (略) 处以如 (略) 罚:

对你公司实施“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 (略) 人民币##万元(¥#.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7%+2%+8%)×#元=#元。

限你公司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缴纳罚款前, (略) (略) (略) 开具《 (略)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 (略) 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0

你公司如不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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