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关于扬州市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扬行审投资发〔2024〕131号
关于扬州市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略) 消防救援支队:
你单位报来的《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申请》收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精神,经研究,现将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原则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建设内容。
二、一期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包括战勤保障站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同步实施室外训练场(含250米跑道)、给排水、照明、景观绿化等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概算总投资为6424.*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市级统筹、区级承担。
四、相关批复依据:《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扬行审投资发〔2023〕242号)、《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预审批意见》(扬行审投资发〔2024〕90号)、《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设计概算》, (略) 财政评审中心《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投资概算的评审意见》(扬财投审〔2024〕22号)。
五、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请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接批复,请结合专家审查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暖通、电气、给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方案,落实环保、 (略) 等有关要求。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并依法依规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审查)手续,在满足新项目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严控楼堂馆所建设等相关文件要求,业务用房设置应当严格对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相关建设标准,项目建成后仅可作为综合防灾机动中心使用,不得变相改做机关行政办公等其它用途。
八、请主动对接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并按照《江 (略) 关于推进5G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协同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九、请依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狠抓“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同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压实项目建设单位与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及监督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请严格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电〔2023〕4号)等要求,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资金,不得拖欠施工企业账款或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十一、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2号)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将视情节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纠正、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十二、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投资 (略) 应用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江苏省投资 (略) 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等基本信息,并主动配合“双随机”检查。否则,相关信息将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 (略) 实施联合惩戒。
(略) (略)
2024年6月13日
扬行审投资发〔2024〕131号
关于扬州市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略) 消防救援支队:
你单位报来的《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申请》收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精神,经研究,现将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原则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建设内容。
二、一期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包括战勤保障站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同步实施室外训练场(含250米跑道)、给排水、照明、景观绿化等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概算总投资为6424.*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市级统筹、区级承担。
四、相关批复依据:《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扬行审投资发〔2023〕242号)、《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预审批意见》(扬行审投资发〔2024〕90号)、《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初步设计》《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设计概算》, (略) 财政评审中心《 (略) 综合防灾机动中心项目(一期)投资概算的评审意见》(扬财投审〔2024〕22号)。
五、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请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接批复,请结合专家审查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暖通、电气、给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方案,落实环保、 (略) 等有关要求。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并依法依规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审查)手续,在满足新项目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严控楼堂馆所建设等相关文件要求,业务用房设置应当严格对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相关建设标准,项目建成后仅可作为综合防灾机动中心使用,不得变相改做机关行政办公等其它用途。
八、请主动对接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并按照《江 (略) 关于推进5G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协同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九、请依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狠抓“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同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压实项目建设单位与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及监督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请严格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电〔2023〕4号)等要求,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资金,不得拖欠施工企业账款或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十一、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2号)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将视情节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纠正、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十二、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投资 (略) 应用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江苏省投资 (略) 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等基本信息,并主动配合“双随机”检查。否则,相关信息将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 (略) 实施联合惩戒。
(略) (略)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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