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昌顺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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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昌顺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昌顺源 (略) :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宁夏昌顺源 (略) 年产#吨新型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 (略) (略) ,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17′52.928″,N38°43′2.892″。宁夏昌顺源 (略) 租赁贺兰县贺兰 (略) 宁夏 (略) 一座2000m2现有生产车间、一座600m2库房、一座800m2库房、办公用房及部分办公楼和空地,在空地新建1座1000m2上料车间和一座1500m2成品库房。主要建设挤压颗粒肥生产线、颗粒复合肥(掺混肥)生产线、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线,合计总产能为#t/a。项目组成主要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69%。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挤压颗粒肥产品废气:粉碎粉尘G1-1、搅拌粉尘G1-2、二次搅拌粉尘G1-3、挤压造粒粉尘G1-4、筛分粉尘G1-5、整形粉尘G1-6、烘干粉尘G1-7、振动筛粉尘G1-8、冷却粉尘G1-9、筛分粉尘G1-10、粉碎粉尘G2-1;颗粒复合肥(掺混肥)产品废气:搅拌粉尘G2-2、挤压造粒G2-3、筛分粉尘G2-4、整形粉尘G2-5、烘干粉尘G2-6、振动筛粉尘G2-7、冷却粉尘G2-8、筛分粉尘G2-9;大量元素水溶肥:搅拌粉尘G3-1;天然气直燃机燃烧废气。其中挤压颗粒肥和颗粒复合肥(掺混肥)共用一套生产装置。

本项目挤压颗粒肥产品在粉碎、搅拌、二次搅拌、挤压造粒、筛分1、整形、烘干、振动筛、冷却、筛分2等工序均有粉尘产生,各工序均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本项目挤压颗粒肥产生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经2套布袋 (略) 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颗粒复合肥(掺混肥)产品在粉碎、搅拌、挤压造粒、筛分1、整形、烘干、振动筛、冷却、筛分2等工序均有粉尘产生,各工序均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本项目挤压颗粒肥烘干废气经 (略) 理后,汇入其他废气经2套布袋 (略) 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大量元素水溶肥产品产尘环节主要为混合搅拌,位于密闭的设备。天然气直燃机安装低氮燃烧器,氮氧化物产生量,可以降低氮氧化物产生,其效率为30%。燃烧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4.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水吸收废水和生活污水;水吸收废水返回挤压造粒工序重复使用,因此项目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600m3/a(2m3/d),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 (略) (略) ,最终排入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及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接管标准。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滚筒筛、双轴搅拌机、挤压机、振动筛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6.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除尘器收尘灰、废包装袋和职工生活垃圾。项目除尘器收尘灰产生量为116.03t/a,返回各生产系统重复使用。项目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05t/a。本项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项目劳动定员为50人,年工作300d,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d计算,则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为7.50t/a,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 (略) (略) (略) 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 (略)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昌顺源 (略) :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宁夏昌顺源 (略) 年产#吨新型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 (略) (略) ,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17′52.928″,N38°43′2.892″。宁夏昌顺源 (略) 租赁贺兰县贺兰 (略) 宁夏 (略) 一座2000m2现有生产车间、一座600m2库房、一座800m2库房、办公用房及部分办公楼和空地,在空地新建1座1000m2上料车间和一座1500m2成品库房。主要建设挤压颗粒肥生产线、颗粒复合肥(掺混肥)生产线、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线,合计总产能为#t/a。项目组成主要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69%。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挤压颗粒肥产品废气:粉碎粉尘G1-1、搅拌粉尘G1-2、二次搅拌粉尘G1-3、挤压造粒粉尘G1-4、筛分粉尘G1-5、整形粉尘G1-6、烘干粉尘G1-7、振动筛粉尘G1-8、冷却粉尘G1-9、筛分粉尘G1-10、粉碎粉尘G2-1;颗粒复合肥(掺混肥)产品废气:搅拌粉尘G2-2、挤压造粒G2-3、筛分粉尘G2-4、整形粉尘G2-5、烘干粉尘G2-6、振动筛粉尘G2-7、冷却粉尘G2-8、筛分粉尘G2-9;大量元素水溶肥:搅拌粉尘G3-1;天然气直燃机燃烧废气。其中挤压颗粒肥和颗粒复合肥(掺混肥)共用一套生产装置。

本项目挤压颗粒肥产品在粉碎、搅拌、二次搅拌、挤压造粒、筛分1、整形、烘干、振动筛、冷却、筛分2等工序均有粉尘产生,各工序均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本项目挤压颗粒肥产生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经2套布袋 (略) 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颗粒复合肥(掺混肥)产品在粉碎、搅拌、挤压造粒、筛分1、整形、烘干、振动筛、冷却、筛分2等工序均有粉尘产生,各工序均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本项目挤压颗粒肥烘干废气经 (略) 理后,汇入其他废气经2套布袋 (略) 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大量元素水溶肥产品产尘环节主要为混合搅拌,位于密闭的设备。天然气直燃机安装低氮燃烧器,氮氧化物产生量,可以降低氮氧化物产生,其效率为30%。燃烧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4.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水吸收废水和生活污水;水吸收废水返回挤压造粒工序重复使用,因此项目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600m3/a(2m3/d),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 (略) (略) ,最终排入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及宁夏贺兰 (略) (略) 园 (略) 理厂接管标准。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滚筒筛、双轴搅拌机、挤压机、振动筛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6.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除尘器收尘灰、废包装袋和职工生活垃圾。项目除尘器收尘灰产生量为116.03t/a,返回各生产系统重复使用。项目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05t/a。本项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项目劳动定员为50人,年工作300d,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d计算,则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为7.50t/a,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 (略) 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 (略) (略) (略) 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 (略)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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