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化利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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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化利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546-#

电子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府前大街59-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投资工程建设项 (略) 综合受理1号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资源化利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东营经济技 (略) 府前大街以南、 (略) 以西,山东 (略) (略) 内

建设单位:

山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至 2024年12月18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东营经济技 (略) 府前大街以南、 (略) 以西,山东 (略) (略) 内。厂区现有年资源化利用#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项目(以下简称“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文号:东开管环审〔2023〕22号),现有 (略) 理退役风电叶片、玻纤复合材料#吨,年产PVC270吨、巴沙木270吨、玻纤填充母料3672吨、建筑模板#吨,目前项目正常运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拟建项目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新增年资源化利用5000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的能力,购置破碎机、筛分机、研磨机、混料机、挤出机等设备,以退役风电叶片为原料,经上料、破碎、筛分等工序得到PVC、巴沙木和玻璃钢(其中,PVC和巴沙木全部作为产品外售);以玻璃钢和玻纤复合材料(玻璃钢下脚料)为原料,经破碎、筛分等工序得到玻璃纤维和玻璃钢颗粒,其中玻璃纤维经上料(加入PP颗粒)、混料、挤出、冷却、吹水、切粒等工序得到玻纤增强颗粒,玻璃钢颗粒经研磨、上料(加入PP颗粒、石蜡、硬脂酸)、混料、挤出、冷却、切粒等工序得到玻纤填充母料(部分外售、部分作为建筑模板生产原材料)。玻纤填充母料经上料(加入玻纤增强颗粒、PP颗粒)、混料、挤出、冷却、切割等工序得到建筑模板。年新增PVC 135吨、巴沙木135吨、玻纤填充母料1836吨、建筑模板9460吨。拟建项目建成后,全厂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 (略) 理能力由#吨提升至#吨,年产PVC 增加至405吨、巴沙木405吨、玻纤填充母料5508吨、建筑模板#吨。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3根排气筒。退役风电叶片和玻纤复合材料破碎、筛分、研磨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滤筒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玻纤增强颗粒及玻纤填充母料上料、混料、筛粒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滤筒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氯#烯排放达到,氯化氢、环氧氯#烷、酚类、#苯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 (略) ”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需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相关控制措施要求,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排污水,排入 (略) (略) 理,厂区污水总排口水质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 (略) 进水水质要求。 (略) 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 (略) 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略)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材料、废滤筒、废滤袋集中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及废旧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 (略) 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546-#

电子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府前大街59-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投资工程建设项 (略) 综合受理1号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资源化利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东营经济技 (略) 府前大街以南、 (略) 以西,山东 (略) (略) 内

建设单位:

山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至 2024年12月18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东营经济技 (略) 府前大街以南、 (略) 以西,山东 (略) (略) 内。厂区现有年资源化利用#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项目(以下简称“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文号:东开管环审〔2023〕22号),现有 (略) 理退役风电叶片、玻纤复合材料#吨,年产PVC270吨、巴沙木270吨、玻纤填充母料3672吨、建筑模板#吨,目前项目正常运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拟建项目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新增年资源化利用5000吨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合材料的能力,购置破碎机、筛分机、研磨机、混料机、挤出机等设备,以退役风电叶片为原料,经上料、破碎、筛分等工序得到PVC、巴沙木和玻璃钢(其中,PVC和巴沙木全部作为产品外售);以玻璃钢和玻纤复合材料(玻璃钢下脚料)为原料,经破碎、筛分等工序得到玻璃纤维和玻璃钢颗粒,其中玻璃纤维经上料(加入PP颗粒)、混料、挤出、冷却、吹水、切粒等工序得到玻纤增强颗粒,玻璃钢颗粒经研磨、上料(加入PP颗粒、石蜡、硬脂酸)、混料、挤出、冷却、切粒等工序得到玻纤填充母料(部分外售、部分作为建筑模板生产原材料)。玻纤填充母料经上料(加入玻纤增强颗粒、PP颗粒)、混料、挤出、冷却、切割等工序得到建筑模板。年新增PVC 135吨、巴沙木135吨、玻纤填充母料1836吨、建筑模板9460吨。拟建项目建成后,全厂退役风电叶片及玻纤复 (略) 理能力由#吨提升至#吨,年产PVC 增加至405吨、巴沙木405吨、玻纤填充母料5508吨、建筑模板#吨。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3根排气筒。退役风电叶片和玻纤复合材料破碎、筛分、研磨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滤筒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玻纤增强颗粒及玻纤填充母料上料、混料、筛粒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滤筒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氯#烯排放达到,氯化氢、环氧氯#烷、酚类、#苯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 (略) ”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需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相关控制措施要求,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排污水,排入 (略) (略) 理,厂区污水总排口水质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 (略) 进水水质要求。 (略) 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 (略) 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略)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材料、废滤筒、废滤袋集中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及废旧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 (略) 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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