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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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81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81号

当事人名称: (略) 万峰 (略)

法定代表人:刘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P32R70

地址:黑 (略) (略) 万宝 (略) (略) 3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84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A.4试验方法中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和A.4.5“检测过程应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的操作要求;发现你单位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1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3测量程序中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和A3.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的操作要求,收取上述85台车辆检测费用合计*元。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检测机动车尾气却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财务主管滕文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滕文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被委托人滕文平的身份;

2.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财务主管滕文平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情况;

3.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5.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于现场确认的85台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和收取检测费用情况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现场核实确认84台使用自由加速法和1台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合格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和收取检测费用情况属实;

6.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于提供的对85台车辆出具的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测报告85份,用于证明情况你单位对85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测报告;

7.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于提供的85台车辆收款收据85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取85台车辆检测费用情况;

8.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小微企业名录结果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9.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生态 (略) 调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A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使用自由加速法、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检测的规范流程;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涂江涛、郭惠宣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 (略) 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81号

当事人名称: (略) 万峰 (略)

法定代表人:刘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P32R70

地址:黑 (略) (略) 万宝 (略) (略) 3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84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A.4试验方法中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和A.4.5“检测过程应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的操作要求;发现你单位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1台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3测量程序中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和A3.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的操作要求,收取上述85台车辆检测费用合计*元。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检测机动车尾气却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财务主管滕文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滕文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丰、被委托人滕文平的身份;

2.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财务主管滕文平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情况;

3.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5.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于现场确认的85台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和收取检测费用情况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现场核实确认84台使用自由加速法和1台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合格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和收取检测费用情况属实;

6.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于提供的对85台车辆出具的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测报告85份,用于证明情况你单位对85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测报告;

7.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丰于提供的85台车辆收款收据85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取85台车辆检测费用情况;

8.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小微企业名录结果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9.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生态 (略) 调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A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使用自由加速法、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检测的规范流程;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涂江涛、郭惠宣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 (略) 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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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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