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77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77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7号
黑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8YTYR8Q
地?????址:黑 (略) 肇州县兴城镇大阁村 ???????????????????????????????????????????????
法定代表人:唐兴和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黑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堆肥场西侧储粪棚已建设完成但未正常使用,将粪污露天堆放至堆肥场西侧、储粪棚东侧位置,该处地面已 (略) 理并四周设有围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法定身份; ???????????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堆肥场西侧储粪棚未使用,粪污露天堆放至堆肥场西侧、储粪棚东侧位置的情况; ????????????????????????????????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西侧储粪棚未使用,粪污露天堆放至堆肥场西侧、储粪棚东侧位置; ??????????????????????????????????????????????????????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投产时间、投产规模和堆肥场西侧储粪棚未使用情况; ??????????
5.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
6.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项目的规模的情况; ?????????????????????????????????
7.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 (略) 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还田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堆肥场及粪污存放地点、粪污去向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你单位生产时间为2年以上;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你单位养殖规模为2000<猪存栏数≦4000头;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不足10天;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你单位无补救措施;你单位改正态度为积极改正。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4年12月3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7号
黑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8YTYR8Q
地?????址:黑 (略) 肇州县兴城镇大阁村 ???????????????????????????????????????????????
法定代表人:唐兴和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黑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堆肥场西侧储粪棚已建设完成但未正常使用,将粪污露天堆放至堆肥场西侧、储粪棚东侧位置,该处地面已 (略) 理并四周设有围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法定身份; ???????????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堆肥场西侧储粪棚未使用,粪污露天堆放至堆肥场西侧、储粪棚东侧位置的情况; ????????????????????????????????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西侧储粪棚未使用,粪污露天堆放至堆肥场西侧、储粪棚东侧位置; ??????????????????????????????????????????????????????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投产时间、投产规模和堆肥场西侧储粪棚未使用情况; ??????????
5.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
6.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项目的规模的情况; ?????????????????????????????????
7.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 (略) 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还田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堆肥场及粪污存放地点、粪污去向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你单位生产时间为2年以上;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你单位养殖规模为2000<猪存栏数≦4000头;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不足10天;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你单位无补救措施;你单位改正态度为积极改正。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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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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