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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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 (略) 十八扭沟水库、西薛庄水库、梁庄水库、黄峪水库、二街水库、杜庄水库、南庄水库、羊角庄水库、岭底水库、团山水库、山尹村水库等1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库区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移民征地高程)以下的面积;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二)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的范围,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的范围;大坝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00米的范围。

(三)输、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输、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的范围;输、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 (略) 、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毁坏堤、坝、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禁止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域内水库安全管理主管责任,水库管理(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 (略) 十八扭沟水库、西薛庄水库、梁庄水库、黄峪水库、二街水库、杜庄水库、南庄水库、羊角庄水库、岭底水库、团山水库、山尹村水库等1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库区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移民征地高程)以下的面积;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二)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的范围,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的范围;大坝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00米的范围。

(三)输、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输、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的范围;输、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 (略) 、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毁坏堤、坝、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禁止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域内水库安全管理主管责任,水库管理(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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