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定襄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忻审管生态函〔2024〕113号
电投清瑞(定襄)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批<国家电投定襄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 (略)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4.8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 (略) 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5.(略)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行政审批 (略)
2024年12月11日
抄送: (略) (略) 、定 (略) 、山西 (略)
忻审管生态函〔2024〕113号
电投清瑞(定襄)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批<国家电投定襄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 (略)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4.8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 (略) 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5.(略)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行政审批 (略)
2024年12月11日
抄送: (略) (略) 、定 (略) 、山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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