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 (略) 及其受委托的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检查、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按照性能适用、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七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其文字(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的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的过程。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启动的原因及理由,予以文字记录。
第八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分管领导审批意见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 (略) 理情况等内容。
对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启动的原因及理由,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
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法检查执业场所、物品、抽样取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必须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
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要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六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采用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问和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采用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及邮寄清单。
采用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同时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的,除留存公告原件、刊登的报纸外,还要音像记录张贴公告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在场人员等工作全过程。
第十八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除对告知情况、催告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外,还要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略) 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2日
鱼台县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 (略) 及其受委托的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检查、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按照性能适用、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七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其文字(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的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的过程。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启动的原因及理由,予以文字记录。
第八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分管领导审批意见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 (略) 理情况等内容。
对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启动的原因及理由,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
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法检查执业场所、物品、抽样取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必须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
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要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六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采用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问和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采用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及邮寄清单。
采用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同时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的,除留存公告原件、刊登的报纸外,还要音像记录张贴公告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在场人员等工作全过程。
第十八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除对告知情况、催告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外,还要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略) 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执法科室及执法大队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2日
鱼台县 (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