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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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台政〔202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三门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2808公顷(其中耕地1.6261公顷)、未利用地0.09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6057(其中耕地0.2112公顷)、未利用地0.004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6234公顷(其中耕地0.1825公顷)、未利用地3.17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13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8.79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浙土审[2024]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台政〔202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三门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2808公顷(其中耕地1.6261公顷)、未利用地0.09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6057(其中耕地0.2112公顷)、未利用地0.004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6234公顷(其中耕地0.1825公顷)、未利用地3.17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13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8.79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浙土审[2024]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海游溪系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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