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2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2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12-1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354-*( (略) (略) 行政审批科)
传真:0354-*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略) 政务大厅(*)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灵石县 (略) 年产9000吨石墨化负极专用坩埚生产线技改项目 | 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灵石县经 (略) 段纯清洁能源产业园内 (略) ) | 灵石县 (略) | (略) | 灵石县 (略) 年产9000吨石墨化负极专用坩埚生产线技改项目位于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灵石县经 (略) 段纯清洁能源产业园内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闲置车间建设一条石墨化生产线, 购置8座石墨化炉(新型艾奇逊石墨化炉)、1台30吨多功能天车等,以及配套的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本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9000吨石墨化坩埚。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略) (略) (略) 已处置。 | (一)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装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落实严格的环境污染管控措施,提升监测监控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等,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A级企业标准。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石墨化废气经1套“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器+湿电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表1中铝用炭素厂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填充料冷却筛分、料仓、平头工序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排放;填充料冶金焦冷却、筛分及料仓上料废气分别收集后共用1台布袋 (略) 理后排放;脱硫剂石灰进料过程中仓顶呼吸口废气经脉冲式布袋 (略) 理后排放。以上颗粒物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本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均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A级企业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无组织管控:石墨化炉装出料工序使用吸料天车,石墨化炉填充料装出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吸料天车自带 (略) 理后排放。运输车辆要采用国VI汽车或新能源(*醇)汽车; (略) 移动机械要完成环保登记、安装环保号牌并使用《 (略) 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Ⅲ类及以上限值标准的设备。运输监管要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石墨化炉循环冷却水和脱硫废水经工 (略)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电极生产线压型冷却,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pH调节”工艺,处理能力为5t/h;湿电除尘器清灰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 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水池依托现有工程。 (四)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布袋除尘器和湿电除尘器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压滤后的脱硫石膏、工 (略) 理站的污泥、石墨化炉检修产生的耐火砖、填充料筛下物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棉纱手套、废机油桶按规范暂存,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 (六)做好地下水、土壤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时进行跟踪监测。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施工期及运营期要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巡查力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八)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3.55吨/年,二氧化硫5.77吨/年,氮氧化物4.5吨/年。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2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12-1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354-*( (略) (略) 行政审批科)
传真:0354-*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略) 政务大厅(*)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灵石县 (略) 年产9000吨石墨化负极专用坩埚生产线技改项目 | 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灵石县经 (略) 段纯清洁能源产业园内 (略) ) | 灵石县 (略) | (略) | 灵石县 (略) 年产9000吨石墨化负极专用坩埚生产线技改项目位于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灵石县经 (略) 段纯清洁能源产业园内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闲置车间建设一条石墨化生产线, 购置8座石墨化炉(新型艾奇逊石墨化炉)、1台30吨多功能天车等,以及配套的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本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9000吨石墨化坩埚。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略) (略) (略) 已处置。 | (一)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装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落实严格的环境污染管控措施,提升监测监控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等,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A级企业标准。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石墨化废气经1套“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器+湿电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表1中铝用炭素厂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填充料冷却筛分、料仓、平头工序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排放;填充料冶金焦冷却、筛分及料仓上料废气分别收集后共用1台布袋 (略) 理后排放;脱硫剂石灰进料过程中仓顶呼吸口废气经脉冲式布袋 (略) 理后排放。以上颗粒物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本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均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A级企业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无组织管控:石墨化炉装出料工序使用吸料天车,石墨化炉填充料装出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吸料天车自带 (略) 理后排放。运输车辆要采用国VI汽车或新能源(*醇)汽车; (略) 移动机械要完成环保登记、安装环保号牌并使用《 (略) 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Ⅲ类及以上限值标准的设备。运输监管要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石墨化炉循环冷却水和脱硫废水经工 (略)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电极生产线压型冷却,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pH调节”工艺,处理能力为5t/h;湿电除尘器清灰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 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水池依托现有工程。 (四)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布袋除尘器和湿电除尘器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压滤后的脱硫石膏、工 (略) 理站的污泥、石墨化炉检修产生的耐火砖、填充料筛下物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棉纱手套、废机油桶按规范暂存,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 (六)做好地下水、土壤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时进行跟踪监测。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施工期及运营期要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巡查力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八)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3.55吨/年,二氧化硫5.77吨/年,氮氧化物4.5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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