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李德超用地规划条件公示的通告
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3)第(略)号的国有出让用地, (略) 横栏镇西冲口,用地面积为142.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德超。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该宗用地规划条件,我局已受理其申请,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该宗地规划条件变更进行公示。
一、变更前用地规划条件
该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指标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无约定,绿地率≥30%。
二、变更后用地规划条件
容积率不得大于1.5,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基底面积的一半;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首层和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5米,其它层的层高不得超过3.6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十日内。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事项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以下地址: (略) 小榄 (略) 1 (略) (略) (略) ,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龚小姐,联系电话:(略)
附件:
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3)第(略)号的国有出让用地, (略) 横栏镇西冲口,用地面积为142.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德超。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该宗用地规划条件,我局已受理其申请,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该宗地规划条件变更进行公示。
一、变更前用地规划条件
该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指标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无约定,绿地率≥30%。
二、变更后用地规划条件
容积率不得大于1.5,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基底面积的一半;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首层和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5米,其它层的层高不得超过3.6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十日内。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事项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以下地址: (略) 小榄 (略) 1 (略) (略) (略) ,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龚小姐,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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