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补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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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补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补角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后河村;地块中心经纬度:经度:119.(略)°E;纬度:30.(略)°N,调查范围为地块规划 (略) 域,共分 (略) 域,其中1#子地块面积为67m2,2#子地块面积为589m2,3#子地块面积为378m2,本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1034m2。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规划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用地。

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 (略) 域已在2013年完成了供地手续,但由于实际建设时东北侧和西南角有部分建筑超出了当时的规划范围,本次调查范围主要针对超出原有规划面积。补角地块用地性质变更前为农用地,且项目地块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根据安吉县自然资 (略) 出具的《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补角地块红线图》,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农村宅基地用地,属于“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二级类为农村宅基地(代码0703),对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属于敏感用地,根据文件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略)类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浙江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安吉县溪龙乡人民政府委托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依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属于(略)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文件要求的5个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项目地块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未发现内部污染源,相邻及周边地块不存在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综合判断项目地块不存在土壤污染风险,不属于污染地块,可同时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要求的条件,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可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满足农村宅基地的开发利用要求。

,安吉县

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补角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后河村;地块中心经纬度:经度:119.(略)°E;纬度:30.(略)°N,调查范围为地块规划 (略) 域,共分 (略) 域,其中1#子地块面积为67m2,2#子地块面积为589m2,3#子地块面积为378m2,本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1034m2。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规划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用地。

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 (略) 域已在2013年完成了供地手续,但由于实际建设时东北侧和西南角有部分建筑超出了当时的规划范围,本次调查范围主要针对超出原有规划面积。补角地块用地性质变更前为农用地,且项目地块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根据安吉县自然资 (略) 出具的《安吉县溪龙乡后河安置地补角地块红线图》,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农村宅基地用地,属于“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二级类为农村宅基地(代码0703),对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属于敏感用地,根据文件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略)类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浙江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安吉县溪龙乡人民政府委托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依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属于(略)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文件要求的5个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项目地块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未发现内部污染源,相邻及周边地块不存在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综合判断项目地块不存在土壤污染风险,不属于污染地块,可同时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要求的条件,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可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满足农村宅基地的开发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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