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79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9号
当事人名称: (略) 光 (略) ???????????????????
法定代表人:何春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11C
地址:黑 (略) (略) 光明新型建材园
我局于2024年8月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查阅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黑E10V00、黑ERB753、黑E4139N、黑E7166H、黑EFB555、黑EK0420、黑E223D4、黑EKY918、黑AKA881、黑EH4581、黑ED5111、黑E1535N、黑E1312M、黑E6VF75、黑E8TW89等15辆车的出厂日期在2011年7月1日后,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最大设计总质量均小于3500 kg,显示无OBD、无OBD检查结果,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略)—2018)中表1和8.2.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以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略))中C.3.1“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应进行OBD检查”的要求。以上15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判定均为合格,并收取了检车费用共计3340元。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检测机动车尾气却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春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春萍的身份;
2.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4.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春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5张,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取15辆车的检车费用的情况;
6.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春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5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对15辆车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情况;
7.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生 (略) 站上下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略)—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略))各1份,用于证明国家标准中规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时OBD检查的相关要求;
8.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上查询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经济承受度;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涂江涛、郭惠宣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 (略) 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罚款人民币(略)(略)(略)万(略)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仟(略)佰(略)(略)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9号
当事人名称: (略) 光 (略) ???????????????????
法定代表人:何春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11C
地址:黑 (略) (略) 光明新型建材园
我局于2024年8月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查阅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黑E10V00、黑ERB753、黑E4139N、黑E7166H、黑EFB555、黑EK0420、黑E223D4、黑EKY918、黑AKA881、黑EH4581、黑ED5111、黑E1535N、黑E1312M、黑E6VF75、黑E8TW89等15辆车的出厂日期在2011年7月1日后,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最大设计总质量均小于3500 kg,显示无OBD、无OBD检查结果,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略)—2018)中表1和8.2.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以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略))中C.3.1“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应进行OBD检查”的要求。以上15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判定均为合格,并收取了检车费用共计3340元。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检测机动车尾气却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春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春萍的身份;
2.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4.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春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5张,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取15辆车的检车费用的情况;
6.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春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5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对15辆车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情况;
7.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生 (略) 站上下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略)—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略))各1份,用于证明国家标准中规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时OBD检查的相关要求;
8.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上查询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经济承受度;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涂江涛、郭惠宣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 (略) 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罚款人民币(略)(略)(略)万(略)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仟(略)佰(略)(略)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