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市环罚〔2024〕(略)号
当事人名称: (略) 佳 (略)
法定代表人:张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30B
住址: (略) 青山镇德都大街 (略) 西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 (略) 佳 (略) , (略) 2023年8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NK6581(柴油)和2024年4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D3828(柴油)原始检测报告,2份检测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40/km,2台车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12/km和312.5/km。 (略) 佳 (略) 在检测黑NK6581(柴油)和黑BD3828(柴油)车辆时,未准确填写发动机额定功率,检测车辆未达到实际额定功率的40%,并出具了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身份;
2.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信息、资质认定、经营范围、涉嫌违法的证据情况;
3.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企业名称、企业设备的情况;
4.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信息、资质认定、经营范围、违法事实的确认情况;
5.提取该公司2023年8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NK6581(柴油)和2024年4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D3828(柴油)原始检测报告(2份);
6.企业提供2台车辆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数(2份);
7.检测车辆收费明细表1份,证明检测车辆收费金额;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黑市环罚告〔2024〕(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车辆2辆以上不足5辆,环境违法1次,改正及时。 (略) 处以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略)佰圆整;
2.罚款(略)(略)(略)万(略)仟圆整。
共计:(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圆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略) (略) 联系电话:0456-(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黑市环罚〔2024〕(略)号
当事人名称: (略) 佳 (略)
法定代表人:张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30B
住址: (略) 青山镇德都大街 (略) 西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 (略) 佳 (略) , (略) 2023年8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NK6581(柴油)和2024年4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D3828(柴油)原始检测报告,2份检测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40/km,2台车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12/km和312.5/km。 (略) 佳 (略) 在检测黑NK6581(柴油)和黑BD3828(柴油)车辆时,未准确填写发动机额定功率,检测车辆未达到实际额定功率的40%,并出具了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身份;
2.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信息、资质认定、经营范围、涉嫌违法的证据情况;
3.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企业名称、企业设备的情况;
4.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信息、资质认定、经营范围、违法事实的确认情况;
5.提取该公司2023年8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NK6581(柴油)和2024年4月15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D3828(柴油)原始检测报告(2份);
6.企业提供2台车辆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数(2份);
7.检测车辆收费明细表1份,证明检测车辆收费金额;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黑市环罚告〔2024〕(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车辆2辆以上不足5辆,环境违法1次,改正及时。 (略) 处以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略)佰圆整;
2.罚款(略)(略)(略)万(略)仟圆整。
共计:(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圆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略) (略) 联系电话:0456-(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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