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唐先镇石湖坑搬迁安置一期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略) 唐先镇石湖坑搬迁安置一期地块二(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 (略) 唐先镇唐上村,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20.*°,北纬29.*°,面积* m2,四至范围:东至山地,南至林地,西至安置一期地块一,北至林地。本地块历史上2006年以前为山地,2006年至2014年地块内开发为冲山头采石场(凝灰岩露天采石场),2015年至2022年采石停止,地块内逐步复垦、复绿,为农田和林地。2022年土地收回,地块于2022年6月取得建设规划批复(永村自然资规复【2022】4号)。地块未曾发生过泄漏事故,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因此地块历史上也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根据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也无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中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 (略) 公园和儿童公园用地。根据规划本项目规划,本地块原为农用地,后续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类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唐先镇石湖坑搬迁安置一期地块二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地块开发要求,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 (略) 唐先镇人民政府委托我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我司组织工作小组于2024年7月11-12日对地块展开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工作,初步调查采样工作于2024年7月22日、8月5日进行。
调查结果分析与结论:(1)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9个,采集土壤样品数18个(含2个密码平行样),本次调查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含1个平行样);(2)本项目土壤中VOC和SVOC 均未检出,检出指标为10项,分别为pH值、六价铬、铜、镍、铬、镉、铅、砷、汞、石油烃(C10-C40),各检测项目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3)本次调查在地块下游增测地下水点位浑浊度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其余指标均能满足地下水IV类标准及相关标准限值,由于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因此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本地块可为作第一类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
(略) 唐先镇石湖坑搬迁安置一期地块二(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 (略) 唐先镇唐上村,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20.*°,北纬29.*°,面积* m2,四至范围:东至山地,南至林地,西至安置一期地块一,北至林地。本地块历史上2006年以前为山地,2006年至2014年地块内开发为冲山头采石场(凝灰岩露天采石场),2015年至2022年采石停止,地块内逐步复垦、复绿,为农田和林地。2022年土地收回,地块于2022年6月取得建设规划批复(永村自然资规复【2022】4号)。地块未曾发生过泄漏事故,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因此地块历史上也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根据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也无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中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 (略) 公园和儿童公园用地。根据规划本项目规划,本地块原为农用地,后续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类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唐先镇石湖坑搬迁安置一期地块二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地块开发要求,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 (略) 唐先镇人民政府委托我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我司组织工作小组于2024年7月11-12日对地块展开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工作,初步调查采样工作于2024年7月22日、8月5日进行。
调查结果分析与结论:(1)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9个,采集土壤样品数18个(含2个密码平行样),本次调查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含1个平行样);(2)本项目土壤中VOC和SVOC 均未检出,检出指标为10项,分别为pH值、六价铬、铜、镍、铬、镉、铅、砷、汞、石油烃(C10-C40),各检测项目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3)本次调查在地块下游增测地下水点位浑浊度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其余指标均能满足地下水IV类标准及相关标准限值,由于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因此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本地块可为作第一类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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