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号宗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YBXG-2408号宗地占地面积为*.27m2(约合119.4亩),地 (略) (略) 大禹街以北、 (略) 以西、舜帝街以南、 (略) 以东,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地块规划,地块用途规划为居住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本次调查属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合现在和历史卫星影像图进行分析,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1)资料分析:通过对收集资料的分析,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地块内部分用地历史上有工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周围1km范围内有工业企业,存在污染的可能,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2)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本项目未动工建设,地块内现状为农田, (略) 域为荒地(原石膏线加工厂、肉兔养殖户、临时简易房、混凝土预制小件加工厂建筑 (略) 域),现场勘察时,调查地 (略) 域内土壤颜色气味正常,未发现土壤存在明显颜色异常、油渍、异味等污染痕迹。根据现场痕迹来看,场地内未发现油类泄露情况以及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的情况。
(3)人员访谈:通过人员访谈,地块 (略) 域为荒地(原石膏线加工厂、肉兔养殖户、临时简易房、混凝土预制小件加工厂建筑 (略) 域),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本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未曾受到过污染,本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未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也无废气、工业废水排放且不存在任何正规或非正规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
(4)地块周边污染源:周边主要 (略) 、学校、行政办公场所,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周边地块有可能对本地块产生影响,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5)第二阶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中的采样要求进行布点和采样,完成了采集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经过检测单位实验室分析,以及实验结果分析和评价,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因此,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场地可以用于第一类用地GB*规定的居住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YBXG-2408号宗地占地面积为*.27m2(约合119.4亩),地 (略) (略) 大禹街以北、 (略) 以西、舜帝街以南、 (略) 以东,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地块规划,地块用途规划为居住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本次调查属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合现在和历史卫星影像图进行分析,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1)资料分析:通过对收集资料的分析,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地块内部分用地历史上有工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周围1km范围内有工业企业,存在污染的可能,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2)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本项目未动工建设,地块内现状为农田, (略) 域为荒地(原石膏线加工厂、肉兔养殖户、临时简易房、混凝土预制小件加工厂建筑 (略) 域),现场勘察时,调查地 (略) 域内土壤颜色气味正常,未发现土壤存在明显颜色异常、油渍、异味等污染痕迹。根据现场痕迹来看,场地内未发现油类泄露情况以及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的情况。
(3)人员访谈:通过人员访谈,地块 (略) 域为荒地(原石膏线加工厂、肉兔养殖户、临时简易房、混凝土预制小件加工厂建筑 (略) 域),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本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未曾受到过污染,本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未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也无废气、工业废水排放且不存在任何正规或非正规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
(4)地块周边污染源:周边主要 (略) 、学校、行政办公场所,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周边地块有可能对本地块产生影响,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5)第二阶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中的采样要求进行布点和采样,完成了采集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经过检测单位实验室分析,以及实验结果分析和评价,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因此,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场地可以用于第一类用地GB*规定的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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