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2月16日拟对年产17800万粒五爪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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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2月16日拟对年产17800万粒五爪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 (略) 年产*万粒五爪扣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 (略) 年产*万粒

  五爪扣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 (略) 张坂镇群贤村莲内15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 (略) 张坂镇群贤村莲内151号, (略) (略) 现有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1200m2,职工人数为1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运营后年产*万粒五爪扣。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调漆、喷漆废气、烘干废气。

  喷漆、调漆、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酸*酯与*酸*酯合计、二*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二*苯、*酸*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废润滑油、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完好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等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在 (略) 上发布 (略) 络公示,于2024年11月4日在 (略) 上发布 (略) 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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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 (略) 年产*万粒五爪扣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 (略) 年产*万粒

  五爪扣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 (略) 张坂镇群贤村莲内15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 (略) 张坂镇群贤村莲内151号, (略) (略) 现有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1200m2,职工人数为1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运营后年产*万粒五爪扣。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调漆、喷漆废气、烘干废气。

  喷漆、调漆、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酸*酯与*酸*酯合计、二*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二*苯、*酸*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废润滑油、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完好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等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在 (略) 上发布 (略) 络公示,于2024年11月4日在 (略) 上发布 (略) 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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