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永 (略) 于2024年4月20日委托福建 (略) 对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知,调查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工作,满足当前项目用地需求,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位于嵩口镇邹湖村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块面积3068m2,中心坐标为E:118.*°,N:25.*°。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至 (略) ;西至邹湖村农田;南至邹湖村农田;北至 (略) 。原土地历史主要用途为邹湖村农用地,现为嵩口人民法庭(行政办公用地(A1))。
二、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确认场地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调查地块及周边作为调查范围,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根据现场调查、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图斑和现场快筛等,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标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快筛的结果并撰写报告。
三、调查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地块所检测的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现状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可作为行政办公用地开发利用,地块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永 (略)
通讯地址:永 (略)
联系人:王琪珊 电话:*
五、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 (略)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 (略) 乌龙江南大道30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E栋9-12层。
联系人:*娟 联系电话:*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永 (略) 于2024年4月20日委托福建 (略) 对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知,调查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工作,满足当前项目用地需求,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位于嵩口镇邹湖村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块面积3068m2,中心坐标为E:118.*°,N:25.*°。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至 (略) ;西至邹湖村农田;南至邹湖村农田;北至 (略) 。原土地历史主要用途为邹湖村农用地,现为嵩口人民法庭(行政办公用地(A1))。
二、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嵩口人民法庭迁建项目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确认场地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调查地块及周边作为调查范围,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根据现场调查、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图斑和现场快筛等,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标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快筛的结果并撰写报告。
三、调查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地块所检测的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现状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可作为行政办公用地开发利用,地块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永 (略)
通讯地址:永 (略)
联系人:王琪珊 电话:*
五、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 (略)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 (略) 乌龙江南大道30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E栋9-12层。
联系人:*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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