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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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隆 (略) :

报来《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

(二)项目代码:2411-*-04-05-*

(三)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四)项目建设地点: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 (略) 绿色建材 (略) 北部 (略) ,在广西隆 (略) 绿色新材料产业链生产基地 (略) 内。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项 (略) 热电联产规划一期内容,占地约*平方米,主要新建3×32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1×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35MW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和其他配套公辅、储运等设施,以及新建1座110kV专用变电站(户内式)和3台110/10kV主变压器。本次评价内容不 (略) 供汽管廊,供汽管 (略) 负责统一规划建设。项目主要工程组成详见《报告书》。

(六)项目总投资约*万元,本次评价的一期建设内容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一期建设内容总投资3.71%。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如下: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运营期项目锅炉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即烟尘≤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转运站、煤仓间进料仓、石灰石粉仓、中转渣仓等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运营期项目生活污水依托氧化铝项目一体化生 (略) (略) 理后回用于氧化铝项目生产,不外排;生产废水回用至本项目或氧化铝项目,不外排。

(四)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六)项 (略) 域的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隆安 (略) 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隆 (略) :

报来《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

(二)项目代码:2411-*-04-05-*

(三)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四)项目建设地点:隆安县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 (略) 绿色建材 (略) 北部 (略) ,在广西隆 (略) 绿色新材料产业链生产基地 (略) 内。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项 (略) 热电联产规划一期内容,占地约*平方米,主要新建3×32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1×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35MW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和其他配套公辅、储运等设施,以及新建1座110kV专用变电站(户内式)和3台110/10kV主变压器。本次评价内容不 (略) 供汽管廊,供汽管 (略) 负责统一规划建设。项目主要工程组成详见《报告书》。

(六)项目总投资约*万元,本次评价的一期建设内容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一期建设内容总投资3.71%。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如下: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运营期项目锅炉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即烟尘≤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转运站、煤仓间进料仓、石灰石粉仓、中转渣仓等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运营期项目生活污水依托氧化铝项目一体化生 (略) (略) 理后回用于氧化铝项目生产,不外排;生产废水回用至本项目或氧化铝项目,不外排。

(四)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六)项 (略) 域的电磁环境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略) 隆安 (略) 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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