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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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咸水利许可〔2024〕27号

关于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略) 政府投资项目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 (略) (略) 永安街道淦河右岸桩号23+148重建排水箱涵、桩号23+348新建排水闸、桩号(23+125~23+277)新建4段总计157m扶壁式砼挡土墙。

(二)同意《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本项目起点位于淦河右岸龙潭新桥(桩号24+648)至大畈陈闸(桩号23+091),总长度1.56km。对右岸堤身进行加培整形, (略) ,坡面铺设生态护坡,堤顶设骑行步行综合道,并设置绿化及景观节点。

(三)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段右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 (略) 水 (略) 办理本项目施工导流及围堰等施工临时设施的河道管理范围特定活动审批。

(二)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堤岸安全监测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明确排水箱涵、排水闸

运营单位,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略))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略) 水 (略) 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 (略) 水 (略)

咸水利许可〔2024〕27号

关于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略) 政府投资项目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 (略) (略) 永安街道淦河右岸桩号23+148重建排水箱涵、桩号23+348新建排水闸、桩号(23+125~23+277)新建4段总计157m扶壁式砼挡土墙。

(二)同意《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本项目起点位于淦河右岸龙潭新桥(桩号24+648)至大畈陈闸(桩号23+091),总长度1.56km。对右岸堤身进行加培整形, (略) ,坡面铺设生态护坡,堤顶设骑行步行综合道,并设置绿化及景观节点。

(三)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段右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 (略) 水 (略) 办理本项目施工导流及围堰等施工临时设施的河道管理范围特定活动审批。

(二)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堤岸安全监测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明确排水箱涵、排水闸

运营单位,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略))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略) 水 (略) 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淦河绿道示范段(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 (略) 水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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