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 | ||||||||||||||||||||||||
2024-1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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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审服登撤销字〔2024〕第017号 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K9FK04G; 住所: (略) 费县东蒙镇太白庄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涛; 成立日期:2023年05月25日。 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略) 场 (略) 查实,被许可人于2023年05月25日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 (略) 费县东蒙镇太白庄村256号”,但一直未在登记后的住所开展经营,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提交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与实际不符,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3年05月25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费县 (略) 站公告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 (略) 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于2023年05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费县行政 (略) 2024年1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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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审服登撤销字〔2024〕第017号 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K9FK04G; 住所: (略) 费县东蒙镇太白庄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涛; 成立日期:2023年05月25日。 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略) 场 (略) 查实,被许可人于2023年05月25日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 (略) 费县东蒙镇太白庄村256号”,但一直未在登记后的住所开展经营,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提交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与实际不符,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3年05月25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费县 (略) 站公告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 (略) 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费县佰亚衡家具家电行于2023年05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费县行政 (略) 2024年1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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