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费县汇享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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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费县汇享超市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费县汇享超市)
2024-12-16
索 引 号 fxzwfwzx/2024-(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12-1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行政 (略)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费审服登撤销字〔2024〕第020号


被许可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7BYWTQX8;

住所: (略) 费县东蒙镇龙岗村117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伟;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5日。

被许可人 (略)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略) 场 (略) 查实,被许可人于2021年11月15日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 (略) 费县东蒙镇龙岗村117号”,但一直未在登记后的住所开展经营,被许可人 (略) 提交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与实际不符,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1年11月15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许可人 (略) ,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费县 (略) 站公告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 (略) 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许可人 (略) 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 (略) 于2021年11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费县行政 (略)

2024年12月16日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费县汇享超市)
2024-12-16
索 引 号 fxzwfwzx/2024-(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12-1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行政 (略)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费审服登撤销字〔2024〕第020号


被许可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7BYWTQX8;

住所: (略) 费县东蒙镇龙岗村117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伟;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5日。

被许可人 (略)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略) 场 (略) 查实,被许可人于2021年11月15日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 (略) 费县东蒙镇龙岗村117号”,但一直未在登记后的住所开展经营,被许可人 (略) 提交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与实际不符,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1年11月15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许可人 (略) ,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费县 (略) 站公告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 (略) 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许可人 (略) 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 (略) 于2021年11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费县行政 (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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