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新增生产搬运车19.2万台搬运车、3万台升高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 (略) 新增生产搬运车19.(略)台搬运车、(略)台升高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0-(略)
传 真:0750-(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新增生产搬运车19.(略)台搬运车、(略)台升高车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新增生产搬运车19.(略)台搬运车、(略)台升高车改扩建项 (略) (略) 鹤城镇 (略) 066号牛力新厂,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主要从事电动堆高车、吊车、起重葫芦和升高车的生产,项目投产后拟年产电动堆高车(略)台、吊车2000台、起重葫芦(略)台、升高车(略)台。 |
环评机构 |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抛丸工序粉尘和喷粉柜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附件:
相关稿件:
根据 (略) 新增生产搬运车19.(略)台搬运车、(略)台升高车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0-(略)
传 真:0750-(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新增生产搬运车19.(略)台搬运车、(略)台升高车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新增生产搬运车19.(略)台搬运车、(略)台升高车改扩建项 (略) (略) 鹤城镇 (略) 066号牛力新厂,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主要从事电动堆高车、吊车、起重葫芦和升高车的生产,项目投产后拟年产电动堆高车(略)台、吊车2000台、起重葫芦(略)台、升高车(略)台。 |
环评机构 |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抛丸工序粉尘和喷粉柜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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