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对兰州新区再生资源产业园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再生资源产业园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现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再生资源产业园改扩建项目 | (略) 中川镇经纬 (略) (略) 南段1377号 | 兰州鑫源 (略) | 甘肃 (略) | 建设内容:新建一座拆解车间,内部建设1条年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与机动车5000辆的生产线,配套建设拆卸工具及拆卸机械,办公场所、仓库、危险暂存间等工程均依托现有;将原有的一座待拆解棚分 (略) 域作为产品贮存库房。并对报废汽车拆解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新能源电机、废旧钢材、废旧有色金属、废旧塑料、轮胎、橡胶制品、氟利昂等各类废物进行回收。 投资情况: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8.*元。 | 运营期: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防震、减振措施控制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的要求。废气:项目油液抽排及切割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及颗粒物经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废水:食堂废水经 (略) 理后,与生活污 (略) (略) 理, (略) (略) ;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限值要求。固废:废制冷剂、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旧轮胎、轻质物料、内饰材料、海绵及座椅材料、安全带及相关纺织品、废弃车用电子零部件、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暂存于厂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 (略) 理能力和经营范围的单位 (略) 置;废旧玻璃收集后外售;废动力蓄电池暂存在动力蓄电 (略) ,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 (略) 点,或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收尘灰及废油抹布、劳保用品、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清运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燃料类废油液、非燃料废油、废滤清器、非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的废物、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电容器、废电子电器产 (略) 板、废活性炭、含汞废物、石棉废物、废机油、油水分离器废油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理;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在铅蓄电池储存间,委托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人:张晓莉 联系电话:0931-* 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邮编:*
(略) (略)
2024年12月1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再生资源产业园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现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再生资源产业园改扩建项目 | (略) 中川镇经纬 (略) (略) 南段1377号 | 兰州鑫源 (略) | 甘肃 (略) | 建设内容:新建一座拆解车间,内部建设1条年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与机动车5000辆的生产线,配套建设拆卸工具及拆卸机械,办公场所、仓库、危险暂存间等工程均依托现有;将原有的一座待拆解棚分 (略) 域作为产品贮存库房。并对报废汽车拆解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新能源电机、废旧钢材、废旧有色金属、废旧塑料、轮胎、橡胶制品、氟利昂等各类废物进行回收。 投资情况: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8.*元。 | 运营期: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防震、减振措施控制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的要求。废气:项目油液抽排及切割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及颗粒物经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UV光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废水:食堂废水经 (略) 理后,与生活污 (略) (略) 理, (略) (略) ;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限值要求。固废:废制冷剂、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旧轮胎、轻质物料、内饰材料、海绵及座椅材料、安全带及相关纺织品、废弃车用电子零部件、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暂存于厂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 (略) 理能力和经营范围的单位 (略) 置;废旧玻璃收集后外售;废动力蓄电池暂存在动力蓄电 (略) ,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 (略) 点,或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收尘灰及废油抹布、劳保用品、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清运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燃料类废油液、非燃料废油、废滤清器、非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的废物、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电容器、废电子电器产 (略) 板、废活性炭、含汞废物、石棉废物、废机油、油水分离器废油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理;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在铅蓄电池储存间,委托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人:张晓莉 联系电话:0931-* 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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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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