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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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柘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柘 (略) (略) 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征收目的

  柘 (略) (略) 工程,位于东源乡西宅村。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东源乡西宅村集体土地0.6867公顷,其中:水田0.6782公顷; (略) 0.008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柘政地〔2023〕8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东源乡西宅 (略) 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 (略) 0.4。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9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柘政综〔2012〕8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项目所在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柘政综〔2012〕8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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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柘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柘 (略) (略) 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征收目的

  柘 (略) (略) 工程,位于东源乡西宅村。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东源乡西宅村集体土地0.6867公顷,其中:水田0.6782公顷; (略) 0.008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柘政地〔2023〕8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东源乡西宅 (略) 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 (略) 0.4。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9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柘政综〔2012〕8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项目所在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柘政综〔2012〕8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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